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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違反保險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之情事,對該公司依法核處罰鍰新臺幣300萬元整。

2022-06-23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吳○○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有違反保險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整。
事實:貴公司保險業務員於客戶辦理保單解約當日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辦理保單解約及招攬保險之業務員為同一人,惟保險業務員於業務員報告書未正確勾選保費來源,且於「要保人/被保險人/實繳保費之利害關係人投保前三個月內是否有辦理終止契約(保單解約)之情形」問項勾選「否」,如:招攬業務員於要保當日代要保人辦理舊保險單解約送件,保費來源卻勾選「工作收入」、「投資收入」或「既有存款」。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貴公司對於業務員報告書未正確勾選保費來源及投保前三個月有辦理保單解約等情,有未落實審核及執行確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情事,核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2條、第10條、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3條之1、第49條第24款規定不符。
二、查貴公司前於109年5月19日經本會以未妥適建立認識客戶(KYC)作業控管機制,以違反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等,併其他缺失核處在案;惟本項缺失行為時為109年7月及10月間,辦理保單解約之業務員與招攬保險之業務員為同一人,足證貴公司於前次受處分後仍未積極有效改善KYC作業控管機制,且案關客戶為銀髮族金融消費者,貴公司未落實評估其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應受責難程度較高,爰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從一重裁罰之規定,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300萬元整。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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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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