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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永豐商業銀行之經營管理不當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併依同條項第9款規定,命貴行自本處分書送達翌日起,調降時任貴行法務處處長廖OO(下稱廖員)每月月薪30%,為期3個月。

2023-10-2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處分書

受文者: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1202736914號
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表人:曹OO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6517384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36號
主旨:貴行之經營管理不當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併依同條項第9款規定,命貴行自本處分書送達翌日起,調降時任貴行法務處處長廖OO(下稱廖員)每月月薪30%,為期3個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會檢查局111年9月19日至111年10月11日對永豐金融控股公司(下稱永豐金控)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貴行涉有下列缺失,核有經營管理不當之缺失,致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有予以導正之必要,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一) 貴行高階主管有以傳送電子郵件方式,將貴行財業務、人事等資訊陳報或請示未任負責人之永豐金控有控制能力大股東何OO(下稱何君)。何君亦可取得貴行財、業務機敏資訊,並有經常性以其個人電子郵件信箱詢問或指示貴行營運相關事務或請經營階層應注意相關事項。
(二) 廖員有應何君指示並協助處理其民、刑事等訴訟事務,及提供永豐金控之訴訟案資訊予何君,衍生對永豐金控利益衝突情事。
二、廖員應何君指示,協助處理何君與貴行母公司永豐金控具訟爭對抗性之訴訟案件,核有逾越分際,且執行職務有角色錯置、利益衝突之情事,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9款規定,命貴行自本處分書送達翌日起,調降廖員每月月薪30%,為期3個月。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附註: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曹OO先生)
副本: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OO女士)、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OO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抄本:本會銀行局(資訊室、秘書室、會計室、金融控股公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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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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