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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草案預告

預告修正「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所稱依主管機關指定之公告方式」。

2018-10-2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701138410號
主旨:預告修正「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所稱依主管機關指定之公告方式」。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
三、「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所稱依主管機關指定之公告方式」增加信託業網站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六十日內於前揭「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三)電話:02- 89689763
(四)傳真:02- 89691357
(五)電子郵件:rhshing @banki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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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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