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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草案預告

預告訂定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應集中結算之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範圍草案。(金管證期字第1130386602號)--預告期間:2024.12.24~2025.02.21

2024-12-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130386602號
附件: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應集中結算之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範圍公告草案PDF檔
主旨:預告訂定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應集中結算之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範圍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
三、訂定說明:為強化金融機構風險管理,並參酌國際主要金融市場之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發展歷程,規定應集中結算之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實施。
四、「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應集中結算之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範圍」公告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85號。
(三)聯絡人:林稽核。
(四)電話:(02)2774-7267。
(五)傳真:(02)8773-4158。
(六)電子郵件:owen@sf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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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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