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金融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金融服務業早期收穫計畫說明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本(24)日在臺北召開的第五次「江陳會談」預備性磋商會議,已與陸方就「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以下簡稱「兩岸經濟協議」)的金融服務業早期收穫計畫,達成共識。金管會並已在24日下午會同陸委會、經濟部等相關機關,先向立法院 王院長及朝野黨團進行報告。
金管會表示,本次協商基於尊嚴平等互惠的原則進行,並以營造雙贏之局面為目標。協商過程氣氛和諧融洽,在彼此努力下達成共識。陸方在銀行業對我方作出6項承諾,我方則有1項承諾,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陸方各有3項及1項承諾,我方則無承諾。另外在會計、審計方面,陸方對我方亦有1項承諾。有關雙方承諾內容的簡要說明如下:
一、 銀行業
(一) 我方與陸方銀行辦事處升格為分行的等待期同樣都是一年;雙方銀行可以同時都是一年後辦理當地貨幣業務。
(二) 陸方對我國銀行在大陸中西部、東北部地區設立分行及經營業務的審批,給予優惠。
二、 證券期貨業
(一) 對我國金融機構在大陸地區申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的資格,給予便利。
(二) 將臺灣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列入大陸地區允許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投資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所名單。
三、 保險業
我國保險業者適用「五三二」條款(資本額50億美元以上、設立滿30年且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2年以上),得以整合或策略合併所組成的集團為認定標準。
四、 會計、審計(陸方承諾)
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在大陸地區執行臨時審計業務的停留期間延長為1年(列入非金融服務業早期收穫計畫)。
金管會表示,由於我國銀行業者進入大陸市場,在時間上已落後其他外資銀行甚多,因此努力為國內銀行業者爭取縮短設立營業據點及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時間。此外特別考慮臺資企業的融資需求,金管會亦積極爭取分行設立滿1年且獲利,可申請辦理臺資企業人民幣業務,積極體現幫助人民做生意,提昇台灣競爭力。
- 瀏覽人次: 9640
- 更新日期: 2012-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