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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防疫紓困專區說明

-銀行局新聞稿及重要函文

-證期局新聞稿及重要函文

-保險局新聞稿及重要函文

銀行業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產業造成之衝擊,金管會請銀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因應防疫,並基於授信專業,配合各部會訂定之紓困措施,從優從速從簡辦理各項貸款,發揮紓困與振興產業之效益。期能減少疫情衝擊,協助各產業度過難關。
 
一、 在防疫措施方面:
為達促使銀行加強防疫措施達到營運不中斷之目的,金管會已請銀行辦理下列事項:
(一) 自1月底疫情開始時,即調查本國銀行於中港澳地區分支機構因應疫情之最新情況,包括員工健康情形、開始營業日期、上班方式等,並定期回報。
(二) 請各本國銀行規劃妥適之防疫與應變措施,及國內外從業人員如有確診病例、為因應疫情而變更任一國內外分支機構之辦公方式,均請立即電話通報金管會。
(三) 為確保人員安全,各銀行總行管理單位及各分支機構應經常實施辦公環境及營業場所之消毒工作,以消除感染原。
(四) 請總行充分協助各營業單位並提供防疫物資外,亦須在尊重員工意願原則下做工作人力調度。
(五) 各銀行應依疫情之發展,確實依據「金融事業機構災害防救作業要點」規定訂定災害緊急應變措施,由總經理擔任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召集人,建立指揮中心,監測各種可能情況。
二、 在紓困機制方面:
  2020年2月25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本條例),針對受到疫情衝擊之各行各業提出防疫紓困計畫,編列600億元為上限之特別預算。嗣4月21日總統修正公布第11條條文、增訂第9之1條條文,追加紓困特別預算1,500億元,將原已通過的600億元特別預算提高到2100億元。
(一) 企業方面:
為協助受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等及相關從業人員,本條例第9條規定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9條授權所定紓困、振興措施之項目、基準、金額相關事項辦法業於2020年3月12日發布,並自2020年1月15日施行。
(二) 個人方面:
為協助受疫情影響還款有困難之個人度過疫情衝擊,金管會業邀集銀行公會及部分銀行召開研商個人債務協處機制會議,並提出債務協處機制:
1、 適用對象:受疫情影響還款有困難者。
2、 產品範圍:個人金融產品(包括房貸、車貸、消費性貸款、信用卡款項等)。
3、 協處措施:
(1) 信用卡款項:信用卡帳單之應付帳款得申請緩繳3至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違約金及循環利息。
(2) 其他個人貸款:本金或利息得申請展延3至6個月,展延期間免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
4、 協處機制期間:2020年2月起至7月底止。
 
保險業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之衝擊,金管會於109年1月底疫情初期,已請保險業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因應防疫,並規劃執行相關防疫措施,確保企業營運不中斷,並提供保戶關懷及服務措施,期減少疫情衝擊,協助保戶度過難關。
一、 在防疫措施方面:
為促使保險業加強防疫措施,並達營運不中斷之目的,金管會已請保險業辦理下列事項:
(一)109年1月底開始執行下列內部防疫措施:
1.成立緊急應變專案小組並啟動防疫及相關因應工作。
2.公告宣導防疫訊息並建立疫情通報系統。
3.掌握國內外員工健康狀況並進行管理。
4.延緩或暫行取消出差行程及避免舉辦跨區之訓練活動與會議。
5.總公司及全省客服中心設置乾洗手液,並提供口罩備用,櫃檯服務人員均須戴口罩,並備有酒精消毒液。
6.視疫情狀況及疫情等級,啟動備援機制及相關應變措施。
(二)強化保險業營運不中斷相關措施:
1.督導保險業建立異地辦公等相關應變措施:為確保決策系統及保戶服務系統等營運不中斷,目前產壽險公司均已啟動異地辦公或居家辦公,不同辦公地點之人員禁止互訪,以延緩或降低疫情傳播。
2.設置「防疫長」,強化防疫作為:督導各保險公司設置「防疫長」,全權負責公司防疫政策及工作,各保險公司並應確實執行所屬高層主管及從業人員(含同居眷屬、室友)之出國管控,防疫期間應全面避免非必要之公務及非公務出國行程。
3.確實掌握保險業者是否有確診、隔離或居家檢疫情形:各保險公司如有人員(含眷屬、室友或接觸確診者)確診、隔離或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情形,應即時辦理重大偶發事件通報。
4.加強資安防護與監控措施:為避免駭客組織利用武漢肺炎疫情,對保險業之資安體系進行攻擊,金管會於109年2月21日函請產壽險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應注意並提高資安警覺及落實資安防護工作。
二、 在保戶服務相關便民措施:
(一) 保戶服務:督導保險業於公司官網公告保戶服務措施,由各保險公司提供續期保險費緩繳、保險單借款利息展延、通融採傳真受理業務申請等保戶服務措施。
(二) 理賠服務: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已公告中國大陸武漢地區發生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如保戶因該疾病就醫所生之相關醫療費用,該法定傳染病在保單條款約定之承保範圍內,保險業應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保險金,87年以前之醫療險保單如有約定除外不保者,保險業將啟動因應法定傳染病相關應變措施,基於有利於被保險人考量,仍予以給付被保險人。
(三) 提供單一服務窗口:因應疫情,客戶可撥打各公司單一服務窗口客戶服務專線申請保險費緩繳、理賠、保單借款等從優措施。
三、同意健康保險商品僅縮短或取消法定傳染病等待期間得免採核准方式送審,並鼓勵保險業提供防疫人員所需保險商品:
(一) 金管會於109年3月10日同意壽險公會報送修正「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針對新銷售之健康保險商品如僅縮短或取消法定傳染病之等待期間者,得免採核准方式送審,以加速保險業者商品開發時效,俾滿足消費大眾因應疫情之投保需求。
(二) 另目前已有保險業者承接防疫人員團體保險,以因應防疫人員之投保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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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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