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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評核機制之說明

一、目的:為使金融服務業建立以「公平待客」為核心之企業文化,金管會104年12月31日訂定「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為瞭解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落實執行公平待客原則之情形,自108年開始實施評核機制。
二、評核對象:114年評核對象為本國銀行、大型綜合證券商、其他綜合證券商、壽險公司及產險公司。
三、評核指標:114年評核指標規劃為11大項,分為二大類(滿分130分)
  1. 第一大類「公平待客原則10項原則」(共100分):項次1至10,分別為公平待客原則之10項原則(各占10分)。
  2. 第二大類「董事會推動之重視及具體作為等情形」(共30分):考量要真正做到公平待客,必要由企業由上而下形塑文化及價值觀,從董事會、高階主管到基層員工皆自覺遵守和捍衛公平待客原則,爰將「董事會推動之重視及具體作為」列為評核指標之一,項次11(占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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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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