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評核機制之說明
一、目的:為使金融服務業建立以「公平待客」為核心之企業文化,金管會104年12月31日訂定「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為瞭解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落實執行公平待客原則之情形,自108年開始實施評核機制。
二、評核對象:115年評核對象為本國銀行、大型綜合證券商、小型專業證券經紀商、專營期貨商、壽險公司及產險公司。
三、評核指標:115年評核指標規劃分為二大類(總分130分)
二、評核對象:115年評核對象為本國銀行、大型綜合證券商、小型專業證券經紀商、專營期貨商、壽險公司及產險公司。
三、評核指標:115年評核指標規劃分為二大類(總分130分)
- 第一大類「公平待客原則10項原則」(共100分):每一原則之評核指標各占10分,各原則配分權重為落實情形占80%,金融消費爭議情形占20%。
- 第二大類「董事會推動之重視及具體作為等情形」(共30分):考量要真正做到公平待客,必要由企業由上而下形塑文化及價值觀,從董事會、高階主管到基層員工皆自覺遵守和捍衛公平待客原則,爰將「董事會推動之重視及具體作為」列為評核指標之一。
- 新增額外減分項目:金融檢查與日常監理情形,依違失之情節輕重扣分,另針對前一年度評核缺失未予改善者亦予以扣分。
- 將業者防制詐騙之措施及其成效納為「注意與忠實義務原則」加分項目。
- 將申訴處理機制之健全性納為「申訴保障原則」加分項目。
- 將解決改善高齡及身心障礙者數位落差之措施及成效納為「友善服務原則」加分項目。
- 瀏覽人次: 14319
- 更新日期: 202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