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金管會呼籲消費者勿購買未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境外保險商品,以維護自身權益
2023-06-1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民眾若有收到以資產管理公司或財務顧問公司等名義,推介招攬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型保單,並宣稱可長期投資,獲利良好,切勿購買。因該等公司未經金管會許可得於我國境內經營保險業務,其發行之保險商品(即俗稱地下保單)亦未經金管會審查通過,金管會再次呼籲消費者勿購買此類未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境外保險商品,以維護自身權益。
金管會並提醒消費者,如果購買境外保單,可能會產生下列風險:
一、無法受到我國保險法令完整的保護:因簽發境外保單之保險公司設立於國外,不受我國保險法令規範,且境外保單不在我國保險安定基金保障範圍,消費者須自行承擔風險。
二、發生理賠爭議時,可能會申訴及求償無門:因簽發境外保單之公司在我國沒有據點,消費者需自行接洽國外之保險公司辦理,可能無法獲得完整的服務及保障。
三、保單以外文書寫,不易理解: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消費者不易理解保單相關的權利、義務,即使附有中文譯本,消費者也未必能夠完全了解相關內容,亦可能因契約內容認知差異,衍生爭議。
四、無法享有我國稅法優惠:由於境外保單不為我國法律所承認,因此投保所支付的保費,無法做為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而境外保單的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之規定。
另依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為非保險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金管會呼籲大眾切勿以身試法。同時,消費者若有招攬境外保單之具體事證,可附證向司法單位告發或向金管會檢舉。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33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金管會並提醒消費者,如果購買境外保單,可能會產生下列風險:
一、無法受到我國保險法令完整的保護:因簽發境外保單之保險公司設立於國外,不受我國保險法令規範,且境外保單不在我國保險安定基金保障範圍,消費者須自行承擔風險。
二、發生理賠爭議時,可能會申訴及求償無門:因簽發境外保單之公司在我國沒有據點,消費者需自行接洽國外之保險公司辦理,可能無法獲得完整的服務及保障。
三、保單以外文書寫,不易理解: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消費者不易理解保單相關的權利、義務,即使附有中文譯本,消費者也未必能夠完全了解相關內容,亦可能因契約內容認知差異,衍生爭議。
四、無法享有我國稅法優惠:由於境外保單不為我國法律所承認,因此投保所支付的保費,無法做為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而境外保單的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之規定。
另依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為非保險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金管會呼籲大眾切勿以身試法。同時,消費者若有招攬境外保單之具體事證,可附證向司法單位告發或向金管會檢舉。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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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3-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