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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辦理潤寅集團授信案,核有未有效建立或未確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2019-10-2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802736604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03793407
地址:臺北市塔城街30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黃○○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辦理潤寅集團授信案,核有未有效建立或未確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貴行辦理旨揭業務於徵審核貸、撥貸審查及貸後管理等作業,未有效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以有效控制授信風險,核有缺失如下:
一、徵審核貸作業:
(一)徵信報告就潤寅集團財務指標或經營績效與同業之比較,暨潤寅集團帳列年度外銷營收與聯徵中心海關出口實績,未妥適分析比較其合理性。
(二)對潤寅集團帳列大額應收帳款及預付款項,未確實評估及查證。
(三)對潤寅集團關聯戶銷售對象有集中特定企業之情形,徵信時未確實查證其與主要銷售對象年報所載主要進貨對象之內容。
(四)對授信額度之核給,有未妥適考量收款天期及營業週期等因素。
二、撥貸審查作業:
(一)辦理應收帳款承購撥款作業,對潤寅集團提供之出貨單及提單等貿易文件未審慎查證。
(二)營業單位對潤寅集團增貸額度於短期間旋即用罄,未查明瞭解原因。
三、貸後管理作業:未落實檢核貸款資金流向,與原申貸用途是否相符。
法令依據: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先生)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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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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