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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有價證券投資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令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併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9項糾正之處分。

2019-11-06
一、裁罰時間:108年11月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辦理金融資產或交易合約評價作業時,對於有數個評價來源或評價方式,未明確訂定適用評價方式及取價順序,以為相關人員遵循,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二)其辦理帳列公允價值衡量金融債券之評價作業,有以原始購入成本入帳,未以公允價值評估入帳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不符。
(三)財務報告對有價證券投資其公允價值層級之揭露,有未依規定辦理者,不利有價證券之價值衡量及投資管理,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四)對已簽訂認購承諾書且實際成交繳款之特別股,未即時納入發行人信用額度並為控管,不利信用風險集中度之控管,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所訂投資管理授權規定,經辦於每筆一定額度以下授權由部門主管核定,惟有部門主管兼任投資人員情形,致投資決定書有投資人員及部門主管同一人簽核,不符牽制原則,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六)辦理國內股票投資流動性風險管理欠妥,易致處分期間較長,個股流動性風險控管有欠完整,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七)辦理股權投資對市場風險之停損機制暨股權投資檢討作業時,經查除未訂定決議停損後應執行期間及應停損持有部位比率外,停損報告「因應策略說明」亦未依決議方式因應;另就仍持續下跌之個股,未再出具評估報告重新擬訂因應措施,且未加以說明停損處置情形與資產配置之情形,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八)對超逾年度風險限額之控管作業,對於投資部位虧損達所訂風險限額之警示值時,風險控管部有以提高股票投資淨部位作為暫行因應措施,而尚未建立妥適風險限額之控管機制,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九)辦理避險性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比率檢核作業,有將已平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契約總(名目)價值納入避險比率計算,致避險比率有高估情形,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十)辦理國外債券投資及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偏離市價檢核作業時,經查市價檢核範圍未明訂檢核標準亦未納入衍生性商品交易;另交易成交價未由交易員檢附資料及簽章,不利權責釐清,且於偏離市價檢核作業上,有內規相互牴觸之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及予以9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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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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