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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5項糾正。

2019-12-30
一、裁罰時間:108年12月3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依董事會決議訂定之不動產內部控制規範,內容有欠周延,且董事會就重要決議事項辦理追蹤程序未臻完善,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二)辦理重要工程發包作業,相關內部控制作業之執行核有欠妥,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條及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
(三)被投資公司之招商評選委員有多名係由該公司高階主管擔任,有欠妥適,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四)與建設公司簽訂合建契約,相關合建遴選及土地佣金支付作業,有欠妥情形,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條及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
(五)對本會核准之公共事業投資作業,指派委員參與被投資公司履約管理會議,審議與監督履約管理無關之事項,有欠妥適,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六)被投資公司與金控公司利害關係人簽訂勞務契約作業程序有欠妥適,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5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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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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