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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金鷹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辦理洗錢及資恐風險辨識及評估作業,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2項限期1個月改正,並予以糾正

2020-01-08
 金鷹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辦理洗錢及資恐風險辨識及評估作業,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2項限期1個月改正,並予以糾正
 
一、裁罰時間:裁罰時間:109年1月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金鷹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未針對風險評估報告及其更新機制,訂定相關內部作業規範,以為執行之依據,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第3項規定不符。
(二)辦理洗錢及資恐風險辨識及評估作業,對於客戶風險未涵蓋所有客戶、客戶風險等級評估錯誤,客戶風險之評估相關職業歸類錯誤,風險抵減措施之評估有欠妥適,辦理辨識客戶身分作業未確實執行。
(三)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之人員具有利益衝突之兼職,與行為時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第6點第2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2項限期1個月改正,並依同法第164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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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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