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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富士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核處1項糾正、5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整。

2020-09-18
 
 
 
一、裁罰時間:109年9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士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第167條之2、第167條之3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僅依錄音銷售過程紀錄範本逐字向客戶說明商品,未解說商品重要條款內容、除外責任及商品說明書重要內容,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二)該公司有未建立或未落實執行所訂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並適時檢討修訂之情事,核與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及第7條第1項規定不符,如:
1、該公司對要保人地址與業務員相同者之檢核機制缺乏有效性。
2、該公司對確認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據實填寫招攬報告書之作業及管理項目,未訂定應辦理電訪或抽查作業之特殊案件標準。
(三)該公司於官網載明提供理財服務,核與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符。
(四)該公司未落實執行確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核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3款規定不符,如:
1、同一業務員招攬同一保戶短期內投保不同公司保險商品,所填業務員報告書之財務狀況有明顯差異。
2、辦理招攬作業,有保戶預先簽署空白財務狀況告知書之情事。
(五)該公司未落實執行所訂定內部控制之作業程序,核與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及第8條第1項規定不符,如:
1、該公司個人資料傳輸過程未採加密方式處理,與所訂內部作業規範不符。
2、該公司未於高階主管會議提出公平待客原則執行之檢討作業,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六)該公司網站收集個人資料,未採取適當加密措施且無個資告知聲明,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及第27條第1項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1項糾正、5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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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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