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裁罰案件

泛亞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經紀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30萬元整。

2021-02-04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泛亞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王OO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緩新臺幣(下同)30萬元整。
事實:
貴公司所屬業務員OOO於108年3月15日冒用消費者個資為其投保,且擅自使用消費者信用卡支付保費,而貴公司電訪作業機制欠妥,致將前揭遭冒名辦理之要保文件送交保險人,嗣貴公司對於系爭保單之契撤申請亦未落實執行電訪作業規定,使保戶權益受損,如:
OO人壽LVBB0*****、LVBB0*****、LVBB0*****、LVBB0*****、LVBB0*****,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第3項規定不符。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上述事實,違規事實明確,貴公司之業務員管理機制欠妥,亦未確保作業程序及內容已遵循相關法令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30萬元整。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泛亞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OO先生)
副本:本會保險局
  • 瀏覽人次: 11500
  • 更新日期: 2021-02-04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