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裁罰案件

東森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2022-01-14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東森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蔡○○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萬元整。
事實:貴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除收取佣金外,又與保險公司約定按寄發E-DM予會員之份數收取廣告費,如:109年度貴公司招攬○○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下稱○○產險)業務及將○○產險之商品介紹訊息透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予貴公司保戶及○○會員,並進行電話行銷,而收取佣金○○元與廣告費○○元,合計○○元。
理由及法令依據:貴公司招攬○○產險之保險商品,除向該分公司收取佣金,另對所招攬對象發送E-DM,並向○○產險額外收取廣告費,有以其他名目向保險公司收取金錢之情事,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12款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60萬元整。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 瀏覽人次: 10841
  • 更新日期: 2022-01-14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