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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元大商業銀行辦理免保證商業本票承銷業務之內部作業程序未臻妥適,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併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停止貴行新承作免保證商業本票之承銷業務3個月。

2022-05-1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1101349692號
受處分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6517315
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1段66號9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翁O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辦理免保證商業本票承銷業務之內部作業程序未臻妥適,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併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停止貴行新承作免保證商業本票之承銷業務3個月。
事實:依本會110年對貴行辦理免保證商業本票之風險管理專案檢查結果,貴行辦理免保證商業本票承銷作業,對發行公司未詳實辦理徵信調查作業及未徵提營業發行計畫,且未有效查證償還來源覈實核給承銷額度,相關內部作業程序未臻妥適,致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
理由及法令依據:貴行兼營票券金融業務未依相關法令訂定辦理免保證商業本票承銷業務應踐行之徵信調查程序與額度核給管理方式,相關內部作業規範未臻妥適,為導正貴行行為,儘速改正相關缺失並落實執行,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併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停止貴行新承作免保證商業本票之承銷業務3個月。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翁O先生)
副本: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申OO先生)、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OO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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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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