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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金管證券罰字第11103611601號,金管證券字第11103611602號,金管證券字第11103611603號)

2023-01-1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103611601號
受處分人: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23471214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6號5、6、7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黃○○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6號5、6、7樓
主旨:受處分人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13款等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8萬元罰鍰。
事實:本會檢查局111年6月間對受處分人台北營業部進行經紀及商品銷售業務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辦理內部人員利益衝突交易檢核作業,未對符合短時間內同方向買進或賣出相同標的之交易態樣檢核控管;辦理經紀業務內部人員帳戶管理作業,在內部人員配偶具內部人員資格或身分時,及內部人員離職或卸任喪失該等資格或身分時,未予變更或註銷專屬帳號;受託買賣業務人員有受理未經銀髮族客戶委任之人以電話代為下單、居家辦公期間受理電話委託下單未留存客戶錄音紀錄、受理非特定自然人客戶以電話非限價委託且逕行決定下單價格;辦理關聯戶授信額度控管作業,未審慎評估客戶間存在之關聯情形以合併控管等情事,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13款等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所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第37條第13款規定,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不得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又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
二、本會檢查局於111年6月14日至111年6月24日派員赴受處分人台北營業部進行經紀及商品銷售業務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缺失事項:
(一)辦理內部人員利益衝突交易檢核作業,對符合短時間內同方向買進或賣出相同標的之交易態樣,未予以檢核控管,核違反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下稱內控標準規範)CA-1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六),有關應請其出具說明書說明原因後陳送其權責主管審核,並留存相關紀錄之規定。
(二)辦理經紀業務內部人員帳戶管理作業,有內部人員配偶具內部人員資格或身分時,未變更為專屬帳號(98*),及內部人員離職或卸任喪失資格或身分時,未註銷該內部人員帳戶或變更為一般委託人帳戶,核違反內控標準規範CA-1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六),有關接受內部人員買賣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之規定。
(三)辦理受託買賣業務,受理客戶以電話委託下單:
1、業務人員王○○109年12月間有受理未經銀髮族客戶委任之人代為下單之情事,核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第13款,有關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不得有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之行為之規定,且該客戶為銀髮族。
2、業務人員李○○111年1月居家辦公期間受理客戶電話委託下單,有未留存錄音紀錄之情事,核違反內控標準規範CA-1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十六),有關對電話委託之客戶,應同步錄音之規定,及CA-19100證券商居家辦公之管理一,有關公司啟動居家辦公,應依證交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所訂之居家辦公指引辦理之規定。
3、業務人員張○○111年3月間有受理非特定自然人之客戶以非限價指示方式委託下單,且逕行決定下單價格之情事,核違反內控標準規範CA-1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十四),有關公司得接受法人、其他機構或特定自然人,於其指定漲跌幅範圍之價格區間內,授權公司代為決定價格及下單時間之規定。
(四)辦理關聯戶授信額度控管作業,未審慎評估客戶間存在之關聯情形以合併控管,核違反內控標準規範CA-11370其他(六),有關公司評估客戶之最高融資融券限額時,如明知或可判斷客戶間屬關聯戶者,即對該等客戶之授信風險具關聯性(例如代理買賣等),應合併控管渠等融資融券及其他授信額度之規定。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對人員未善盡監督管理責任且未落實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13款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黃○○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修銘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永誠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俊宏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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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1103611602號
受處分人:王○○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6號5、6、7樓
主旨:命令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福邦證券)停止受處分人2個月業務之執行,並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將執行情形報會備查。
事實:本會檢查局111年6月間對福邦證券進行經紀及商品銷售業務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109年12月間有受理未經銀髮族客戶委任之人代為下單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0款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有違背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者,除得隨時命令該證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其情節之輕重,對證券商處以第六十六條所定之處分。」為證券交易法第56條所明定;次按「證券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十、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為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0款所明定。
二、本會檢查局111年6月間對福邦證券進行經紀及商品銷售業務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109年12月間有受理未經銀髮族客戶委任之人代為下單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0款規定。
三、綜前揭違規事實,受處分人之行為已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先生)、王○○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修銘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永誠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俊宏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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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1103611603號
受處分人:李○○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6號5、6、7樓
主旨:命令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福邦證券)停止受處分人1個月業務之執行,並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將執行情形報會備查。
事實:本會檢查局111年6月間對福邦證券進行經紀及商品銷售業務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111年1月間居家辦公期間受理客戶電話委託下單,有未留存錄音紀錄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3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有違背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者,除得隨時命令該證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其情節之輕重,對證券商處以第六十六條所定之處分。」為證券交易法第56條所明定;次按「前項人員(證券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執行業務,對證券商管理法令規定不得為之行為,亦不得為之。」為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3項所明定。
二、本會檢查局111年6月間對福邦證券進行經紀及商品銷售業務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111年1月間居家辦公期間受理客戶電話委託下單,有未留存錄音紀錄之情事,與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十六)與CA-19100證券商居家辦公之管理一等規定不符,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3項規定。
三、綜前揭違規事實,受處分人之行為已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先生)、李○○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修銘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永誠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俊宏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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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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