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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未達保險法規定之資本適足等級,所提出之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無法使該公司資本適足率提升至法定標準,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3條之6第1款第1目規定採取次一資本等級之監理措施,即依同條第2款第6目規定,核處限制該公司不得新增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直至該公司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並報經本會同意後,始得恢復辦理,暨依同條款第1目規定,令新光人壽於一個月內提報具體、完整且可使該公司於合理期間資本適足率符合法令規定之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另併依同條款第7目規定,令該公司調降董事長魏OO113年度所有薪酬30%,為期一年。

2024-04-23
一、裁罰時間:113年4月2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代表人:魏OO
四、出生年月日:略
五、性別:略
六、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七、地址:略
八、主旨:貴公司因112年6月底、112年底連續二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未達保險法規定之資本適足等級,所提出之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無法使貴公司113年6月底資本適足率提升至法定標準,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3條之6第1款第1目規定採取次一資本等級之監理措施,即依同條第2款第6目規定,核處限制貴公司自本處分書送達翌日起,不得新增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不包括既有已簽約或續約之利害關係人交易),直至貴公司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並報經本會同意後,始得恢復辦理,暨依同條款第1目規定,令貴公司於一個月內提報具體、完整且可使貴公司於合理期間資本適足率符合法令規定之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另併依同條款第7目規定,令貴公司調降董事長魏OO113年度所有薪酬30%,為期一年。
九、事實及理由:
(一)貴公司112年6月底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下稱資本適足率)為184.38%,本會依據保險法第143條之6第1款第1目規定於112年8月31日函令貴公司提出提升至「資本適足等級」之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下稱改善計畫)。經貴公司112年10月4日及11月20日函報改善計畫,惟改善內容有關現金增資新臺幣(下同)70億元無具體增資時程,經本會多次去函要求補正具體時程未果,且112年底僅完成15億元增資,致112年底資本適足率自結數僅179%(依貴公司113年3月29日所報112年度檢查報表,112年底資本適足率僅176.37%),未達法定標準。
(二)本會於113年1月22日函請貴公司速併112年度未完成之55億元及承諾113年度應辦理之70億元現金增資,提具完整、具體且可確保貴公司113年6月底資本適足率符合法令規定之增資計畫及明確時程。惟依貴公司113年2月22日函報「新光人壽113年6月底資本適足率提升計畫」(下稱113年改善計畫)未完備,雖規劃增資70億元及發債80億元,惟執行後僅能使113年6月底預估資本適足率提升至169%,其他改善措施包括提升經常性收益、增加資本利得、降低避險成本、提升不動產收益及撙節費用等亦欠缺量化評估依據,具高度不確定性,且無明確執行時程,尚難認依所提計畫確實執行能使貴公司113年6月底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
(三)董事長魏OO應充分瞭解貴公司增資之必要性及急迫性,惟渠身為貴公司董事長,卻僅將本會相關函示、到會溝通情形於董事會中說明,並未於董事會中表達應積極尋求新光金控現金增資,且承諾113年增資70億元中之55億元亦未有具體時程,即於113年2月17日董事會通過無法使貴公司113年6月底前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之改善計畫,顯見董事長魏OO未能善盡董事長職責,不利公司健全經營及維護保戶權益。
十、法令依據:
(一)依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項、同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資本適足等級。上述事實(一)及(二),貴公司資本適足率在112年6月底(184.38%)及112年底(176.37%),未達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項、同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1款所定資本適足率之法定標準,核屬同條項第2款第1目所定「資本不足」之情事。本會依保險法第143條之6第1款第1目規定要求貴公司提出改善計畫,惟貴公司所提計畫仍未完備,亦無法使貴公司113年6月底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核與上開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43條之6第1款第1目規定採取次一資本等級之監理措施,即依同條第2款第6目規定,核處限制貴公司自本處分書送達翌日起,不得新增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不包括既有已簽約或續約之利害關係人交易),直至貴公司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並報經本會同意後,始得恢復辦理,暨依同條款第1目規定,令貴公司於一個月內提報具體、完整且可使貴公司於合理期間資本適足率符合法令規定之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
(二)另按董事長職責應負責監督管理公司的整體運營及管理,並應確保公司之健全經營,由上述事實(三),顯示董事長魏OO有未善盡董事長職責,未於董事會中表達應積極尋求新光金控現金增資,且迄今仍未採取更積極之有效作為,以督導貴公司提出可確保113年6月底資本適足率符合法定標準之增資計畫及明確時程,有立即導正之必要,爰併依保險法第143條之6第2款第7目規定,令貴公司自本處分書送達翌日起,調降董事長魏OO113年度所有薪酬30%,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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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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