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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本會對京城商業銀行一般業務檢查報告所列缺失(編號:○○○),核有違反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行為時洗錢防制法及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等相關規定,分別依信託業法第57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規定,共核處罰緩新臺幣200萬元

2018-05-09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702717101號
受處分人名稱: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68921101
地址:臺南市中西區西門路一段506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戴○○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臺南市中西區西門路一段506號
主旨:
本會對貴行一般業務檢查報告所列缺失(編號:○○○),核有違反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行為時洗錢防制法及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等相關規定,分別依信託業法第57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規定,共核處罰緩新臺幣200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會前次檢查已就貴行金融商品上架前之審查項目有欠完整提列意見,本次檢查仍有類似缺失,核有違反信託業法第18條之1第2項授權訂定之「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下稱行銷訂約辦法)第23條之1規定,依信託業法第57條規定,核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二、本次檢查貴行○○分行計有2筆大額通貨交易,未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核有違反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及本會「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規定,依同法第7條第3項規定,核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三、貴行行員於行外對客戶辦理投資風險屬性評估作業後,未將評估結果洽請客戶確認,即先行受理其申購金融商品,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4條規定及信託業法第18條之1第2項授權訂定之行銷訂約辦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規定,核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法令依據: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信託業法第57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戴○○先生)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代理董事長○○)、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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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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