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裁罰案件

本會對三信商業銀行一般業務檢查報告所列缺失(編號:106B022),核有違反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4條、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分別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160萬元

2018-11-15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合字第10702746321號
受處分人名稱: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16832487
地址:臺中市中區公園路32-1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廖○○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臺中市中區公園路32-1號
主旨:本會對貴行一般業務檢查報告所列缺失(編號:106B022),核有違反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4條、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分別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160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貴行有28筆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未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違反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及本會「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二、貴行行員赴行外辦理客戶投資風險屬性評估,有評估結果未經客戶確認,即逕行受理客戶下單申購金融商品情事,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4條規定以及信託業法第18條之1第2項授權訂定之「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法令依據: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先生)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 瀏覽人次: 13952
  • 更新日期: 2022-09-13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