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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前理財專員張〇〇挪用客戶款項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命令貴行解除張員職務

2019-03-26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70222434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03705903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100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張○○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豐原分行前理財專員張〇〇挪用客戶款項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命令貴行解除張員職務。
事實及理由:
貴行豐原分行前理財專員張〇〇自100年1月7日至107年5月24日止,利用客戶對其信任及疏於對帳之習慣,伺機取得客戶蓋妥印鑑且簽名之空白取款單,以臨時無摺提款或透過行外傳真方式,挪用14名客戶存款款項,合計金額約新臺幣6,340萬元。經核貴行有下列事項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予糾正及命令貴行解除張員職務:
一、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貴行未落實外勤人員赴外收送文件及傳真取款交易照會確認作業,亦未落實無摺存款交易內部作業規範,致張員得以私自取得客戶蓋妥印鑑且簽名之空白取款單,以臨時無摺提示取款單正本及透過行外傳真之方式挪用客戶款項。
二、未妥適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貴行未建立對理財專員關聯戶之資料庫為相關監控,對交易資訊未能清楚揭露,致張員以透過人頭帳戶交易之方式挪用客戶存款,客戶亦因存摺對交易所揭露之資訊不足而無法清楚辨識實際交易類型,致挪用之交易混雜於客戶實際交易間,不易辨識察覺。
三、內部查核未確實執行:本案張員舞弊期間長達7年以上,涉及客戶多達14戶,貴行於客戶交易函證抽樣、分行自行查核及稽核單位年度與專案稽核作業中均未能發現異常情事,內部查核未臻確實。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129條第7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先生)
副本: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先生)、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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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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