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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台中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相關法令規定,核處2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480萬元整

2020-01-07
 
台中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相關法令規定,核處2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48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09年1月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台中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第167條之3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未就交際費支出建立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對於保險客訴案件未依規填具申訴處理紀錄表並留存處理軌跡、未將內部控制制度之各項組成要素納為內部稽核之查核項目,核與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7條第1項第10款、第8條、第13條及第18條規定不符。
(二)該公司有對無銷售實績之業務員核發保險銷售獎金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2款規定不符。
(三)該公司對保險商品銷售獎勵核給僅以業績目標達成情形進行結算,未將非財務指標列入核算,核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公司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第5條及第6條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2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48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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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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