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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本會對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7B069)所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

2021-05-1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1002714564號
受處分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53017509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2、36號15、17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林○○代理
地址:同上
主旨:本會對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7B069)所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
事實:
一、未完善建立客戶持續性審查與姓名及名稱檢核機制:
(一)貴行對低風險客戶所辦理之持續性審查,未依本會規定訂定應符合一定條件始得以事件觸發方式辦理。
(二)貴行未能充分考量部分高風險客戶或交易之風險,建立符合風險基礎方法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機制,致對該等客戶及其交易有關對象之檢核範圍有欠完備。例如對於從事高制裁風險行業之客戶,貴行未考量客戶之交易特性,確認客戶之實際交易對象是否為受制裁對象,而仰賴客戶自行進行制裁名單檢核。
二、未完善建立交易監控機制:貴行交易監控機制以計分方式決定是否產出交易警示,惟其中之減分機制設計未完善,導致部分可疑交易無法產生警示,影響貴行交易監控機制之有效性。
三、未落實辦理客戶盡職審查:
(一)貴行未落實採取與客戶風險相稱之審查措施,以確實瞭解客戶之實質受益人、實際營業據點、營業性質及建立業務關係之目的。例如貴行未確實瞭解從事高制裁風險行業客戶之交易特性,以及客戶審查資料有所列實質受益人之從業經驗與其實際年齡不符、所列營業處所與客戶辦理網路銀行交易之IP位址不符、所列營業性質與交易對象之營業性質不符等情事。
(二)貴行政策雖對純境外客戶列為高風險,惟對諸多有相同對帳單地址或相同聯絡人或相同聯絡電話等特徵,且其實際所在國家與註冊地不同之純境外一人公司有陸續密集註冊及於貴行開戶者,未評估其密集開戶之必要性及真實性。
(三)貴行對部分客戶之實質受益人有未落實建檔作業情事,不利姓名及名稱檢核之執行。
四、未確實辦理或未儘速完成可疑交易警示之調查:
(一)貴行對於前開諸多純境外客戶與有相同特徵之其他客戶間所辦理資金快速進出之循環性交易、客戶彼此間有鉅額惟供應鏈關係矛盾之貿易款項收付、經貴行審查為一般民生用品之貿易商卻與從事高制裁風險行業之交易對手辦理鉅額貿易款項之收付等,於產出可疑交易警示並進行調查時,有未將客戶審查所獲悉之營業規模、營業性質及開戶目的等資訊與交易不一致之情形納入考量,且有依賴業務單位之說明而欠缺獨立判斷,致未能發現該等交易異常即予結案,亦有未留存詳細查核紀錄之情事。例如客戶於短期內與有相同特徵之其他客戶間辦理資金快速進出之循環性交易,以其為收付貿易款項為由即予結案,而未進一步了解其合理性。
(二)貴行對多筆可疑交易警示有未儘速完成調查之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貴行辦理洗錢防制作業,上述事實一及二有未完善建立客戶持續性審查機制、姓名及名稱檢核機制、交易監控機制,及上述事實三及四有未確實執行客戶盡職審查、未確實辦理或未儘速完成可疑交易警示調查等缺失,所涉客戶或交易多具高風險因子,且交易金額甚鉅,核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同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授權訂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及第15條規定及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及第8條規定,爰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代表人林○○先生)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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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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