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案件
鎮富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廢止許可,並註銷其執業證照。
2021-08-10
受處分人:鎮富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邱○○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事實:
一、貴公司迄今未依本會109年2月25日金管保綜字第10904905261號函,於109年6月1日前彙報108年度業務及財務報表資料,完成線上填報並報送紙本資料至本會,且貴公司於107年、108年及109年皆未於本會規定期限彙報106年、107年及108年各類業務及財務報表。
二、依臺北市政府110年2月3日府產業商字第11046172100號函,貴公司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且查無貴公司向本會申請停業之紀錄,核有擅自停業之事實。
理由及法令依據:上述事實,違規事實明確且情節重大,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27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及第49條第18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合併處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鎮富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代表人邱○○女士)
副本:本會保險局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邱○○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事實:
一、貴公司迄今未依本會109年2月25日金管保綜字第10904905261號函,於109年6月1日前彙報108年度業務及財務報表資料,完成線上填報並報送紙本資料至本會,且貴公司於107年、108年及109年皆未於本會規定期限彙報106年、107年及108年各類業務及財務報表。
二、依臺北市政府110年2月3日府產業商字第11046172100號函,貴公司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且查無貴公司向本會申請停業之紀錄,核有擅自停業之事實。
理由及法令依據:上述事實,違規事實明確且情節重大,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27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及第49條第18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合併處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鎮富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代表人邱○○女士)
副本:本會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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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