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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藝術品購置及管理作業,以及包機及其費用核銷作業等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0萬元。

2021-08-19
受處分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一段108號14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蔡○○
主旨:貴公司辦理藝術品購置及管理作業,以及包機及其費用核銷作業等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0萬元。

事實:
一、貴公司106年至108年間辦理藝術品購置及管理作業,經查有下列缺失情事:
(一)辦理藝術品採購作業,未事先就購入畫作進行詢價或評估合理價格,其購買程序為直接至藝廊進行購買或自拍賣會拍得作品後,方進行補簽報作業,作業流程有顛倒情事,貴公司未考量高價藝術品之特殊交易型態,未建立高價藝術品採購之內部作業程序。
(二)藝術品有無償借予其他公司情事,且未有借用相關紀錄,與「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暨子公司財產管理準則」第13條「財產之出借應填寫財產借用申請單、註明出借設備名稱、財產編號、數量、規格及附屬設備、借用原因、借用日期、預定歸還日期,每次借用不超過六個月為原則」之規定不符。
(三)貴公司有對藝術品未落實盤點作業及搬移程序執行之缺失,包括:盤點作業未於盤點清單註記已外借陳列之藝術品、有部分藝術品未列入盤點清冊、財產搬移程序填寫錯誤之作業表單、盤點清冊未列有財產編號等,均不利落實資產之管理;另貴公司就購置藝術品個案發票日期誤植,有未確實執行檢核發票日期,而仍予以核銷,致有未確實檢核交易合理性之情事。
(四)購買藝術品付款時有先借記「暫付款」,嗣後收到藝術品完成點收後始轉列「其他資產」,有已完成點交超過48天~157天,惟仍列於「暫付款」,未立即轉為「其他資產」;另藝術品帳務處理鑑價之委託外部專業機構部分人員鑑定專業不足,有欠妥適
(五)貴公司採購藝術品內部簽呈表示採購用途為裝飾美化職場或展示,培養同仁藝文氣息,惟查所購置藝術品多收藏於倉儲公司,未用於裝飾美化職場;又按保險業資金主要來自保戶,公司購置高價藝術品用以美化職場、培養同仁藝術氣息,亦有未審慎考量保戶權益情事,核有於購置藝術品前未審慎評估及購置後未善盡用途等情形。

二、貴公司107年至108年間國外出差搭乘包機及其費用核銷作業,經核有下列缺失事項:
(一)董事長國外出差有搭乘包機情形,依富邦金控「國外出差辦法」第3條明定董事因業務需要赴國外出差時,得經同意比照副總級以上主管標準辦理,董事長為董事,亦應適用該規範,貴公司雖表示國外差旅包機有其必要性,惟未就公司人員因業務需要國外出差搭乘包機訂定相關作業程序規範,衍生董事長及陪同人員搭乘包機赴國外出差無相關內部規範可適用之情形。
(二)國外差旅費之包機費用逕由董事長核定,有利益衝突及不利公司內部控制情事,費用核銷內控作業有疏漏。
理由及法令依據:上開事實,貴公司未建立高價藝術品採購之內部作業程序,且購置後有未依據內部作業規範落實管理之情事,又貴公司未建立國外出差搭乘包機相關作業程序,且費用核銷作業之分層負責程序有疏漏。基於內部作業規範對於保險業穩健營運至關重要,貴公司內部規範未建立或未完備,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功能未充分發揮,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顯有重大疏漏,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及第7條規定不符,爰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貴公司罰鍰600萬元。

繳款方式:
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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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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