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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住宅火災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600萬元整。

2021-08-19
受處分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陳○○
地址:略
主旨:該公司辦理住宅火災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0萬元整。
事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招攬住宅火災保險,自97年起即建置徵審系統,預設裝潢增額比例為45%,以109年4月該系統產製該公司一般住宅火災保險案件計154件為例,其中計149件要保書未勾選裝潢增額約定比例。
理由及法令依據:該公司於核保時未檢視要保人未於要保書勾選裝潢增額約定比例,即同意承保,有長期未經要保人同意,逕以裝潢增額比例45%計算保費之情事,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2款第2目、第4目及第17條等規定,違規事實明確。考量該公司長期疏於檢核要保人投保意願及保險需求,應受責難程度較高,且本案權益受影響之保戶眾多,該公司因該等違反義務行為所得利益甚鉅,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0萬元。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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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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