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案件
元大國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經紀人業務,違反保險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法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
2021-08-27
受處分人:元大國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葉○○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經紀人業務有違反保險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80萬元,請查照。
事實:
一、 貴公司辦理保險經紀人業務,有於保險商品上架前,即與○○證券合作推廣辦理招攬,及招攬時說明內容缺失之情形,如:
(一)貴公司於110.3.22○○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人壽)保險商品上架前,以說明會方式向客戶介紹商品,且有客戶於說明會後投保者,如:
1、貴公司於110.2.1接獲○○人壽通知規劃辦理投資型商品客說會之時程(首場為110.2.25),嗣110.3.2至3.19實際參與○○證券舉辦之34場說明會,並使用○○人壽配合前開投資型保險商品,編製以「讓每分錢更有益,退休生活更滿足」為主題之客說會簡報(文宣字第1100097號,簡報內容雖未明列商品名稱,惟已列示商品架構),向客戶介紹商品。貴公司招攬之保單號碼VYTS80****(生效日110.3.22),經○○證券詢問保戶表示係110.3.9參加退休規劃說明會後投保;另保單號碼VYTS80****、VYTS80****,及VYTS80****,業務員亦自承提供予保戶之資料為同場說明會簡報。
2、貴公司業務員自承要保文件簽署日,及○○證券辦理黑名單過濾查詢紀錄,有早於商品審議通過日及上架日者,如:依貴公司提供之銷售統計表,生效日110.3.22至3.26保單計8,956件,其中生效日為商品上架當日(110.3.22)之件數高達4,305件(占48.1%)。經抽調307件保單,高達222件(占72.3%)業務員自承要保文件簽署日為110.3.1至3.21間,顯示有於上架日前銷售情形。另依貴公司所訂「內部控制制度暨招攬處理制度」規範,實繳保費達300萬元者,業務員需加填「黑名單過過濾查詢」,查保單號碼VYTS80****、VYTS80****,及VYTS80****名單過濾查詢紀錄之日期為110.3.17或3.18,早於保單申請日110.3.22。
(二)貴公司針對前開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教育訓練文件有以息收為招攬訴求及內容欠妥,引導業務員以不當方式招攬,如:
1、貴公司與○○證券之內部教育訓練公版,介紹標的使用「配息頻率、配息選擇」、成交契機使用「穩定息收」、以其他投資型商品為例之案例分享使用「建議有每月穩定現金流且具保本機制的投資型商品」及「將其部分資金作投資型商品,息月配5萬」等用語。
2、貴公司與○○證券合作推廣之案關商品銷售策略或推廣計畫簡報,於「北區-元壽投資型商品銷售策略」,說明本商品無帳戶管理費,惟未說明投資帳戶有1.7%投資標的管理費反應於單位淨值。「南區-元壽類全委投資策略」-「Q業代常常問~費用篇 投資保單的保險費用很高?」處,載有擬答「申購費用:跟單純買基金付出費用不同的是,基金付出費用屬於沉沒成本。投資型商品付出的2.4%,在未來身後會返還法定保本率,也會返還回來所以不算付出費用」,惟申購費用(即保單條款約定之保費費用)與身故保險金返還無涉,以身故保險金返還作為不算費用之理由,並暗示優於基金,涉有不當連結情形。
(三)貴公司招攬前開保險商品時所使用之廣告、文宣尚未經保險公司同意使用,如:貴公司於110.3.2至3.19辦理34場投資型商品客說會,於會中所使用之簡報資料於110.3.15始取得○○人壽內部審核完成。
(四)貴公司招攬前開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未提供充分資訊供保戶瞭解商品,如:貴公司自110.3.8始提供商品說明書供○○證券內部教育訓練使用,惟招攬保單號碼VYTS80****、VYTS80****業務員自承要保文件簽署日為110.2.28及3.1,早於可取得商品說明書日;另就業務員自承早於110.3.22前簽署要保文件之222筆保單,業務員多未提供案關投資型商品之銷售文件予保戶,而係提供其他投資型商品(如:○○人壽之○○○○、○○人壽之○○○○)簡介、客說會資料或基金績效等資料。
二、 貴公司有65歲以上客戶,於110年3月贖回基金後購買投資型保單,且贖回基金金額與支付之保險費金額有相當性,及以同一帳戶辦理交易之情形,惟業務員招攬報告書所載之保費來源為「既有存款」,如:保單號碼VYTS80****、VYTS80****、VYTS80****、VYTS80****、VYTS80****、VYTS80****、VYTS80****、VYTS80****、VYTS80****、VYTS80****、VYTS80****、VYTS80****、VYTS80****、VYTS80****、VYTS80****、VYTS80****、VYTS80****、VYTS80****等18筆,貴公司之保險業務員有未於業務員報告書正確說明保費來源,且貴公司對於前開情事未落實審核,有未落實執行確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 上開事實一,按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3項規定,保險招攬行為包括業務員從事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等。查貴公司於110.3.22保險商品上架前向客戶說明,已屬保險招攬行為,且貴公司教育訓練時以配息向業務說明投資帳戶資產返還(撥回)機制,有引導業務員以不當方式招攬,辦理客說會前未確認所使用之資料是否經保險公司同意,又自承部分業務員以其他保險公司之商品向客戶說明而未提供元大人壽之案關商品,貴公司保險商品招攬處理制度未有效發揮,核有違反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及第5款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論處,又考量本項缺失影響消費者權益,違法情事影響人數多、所得利益鉅,爰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120萬元罰鍰。
二、 上開事實二,貴公司客戶以贖回基金之款項購買投資型保單,惟業務員招攬報告書所填載之保費來源卻為既有存款,貴公司對於業務員報告書未正確填寫保費來源一事未落實審核,有未落實執行確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情事,核有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2條及第10條規定,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4款規定,應分別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及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論處,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本項缺失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元大國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葉○○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葉○○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經紀人業務有違反保險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80萬元,請查照。
事實:
一、 貴公司辦理保險經紀人業務,有於保險商品上架前,即與○○證券合作推廣辦理招攬,及招攬時說明內容缺失之情形,如:
(一)貴公司於110.3.22○○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人壽)保險商品上架前,以說明會方式向客戶介紹商品,且有客戶於說明會後投保者,如:
1、貴公司於110.2.1接獲○○人壽通知規劃辦理投資型商品客說會之時程(首場為110.2.25),嗣110.3.2至3.19實際參與○○證券舉辦之34場說明會,並使用○○人壽配合前開投資型保險商品,編製以「讓每分錢更有益,退休生活更滿足」為主題之客說會簡報(文宣字第1100097號,簡報內容雖未明列商品名稱,惟已列示商品架構),向客戶介紹商品。貴公司招攬之保單號碼VYTS80****(生效日110.3.22),經○○證券詢問保戶表示係110.3.9參加退休規劃說明會後投保;另保單號碼VYTS80****、VYTS80****,及VYTS80****,業務員亦自承提供予保戶之資料為同場說明會簡報。
2、貴公司業務員自承要保文件簽署日,及○○證券辦理黑名單過濾查詢紀錄,有早於商品審議通過日及上架日者,如:依貴公司提供之銷售統計表,生效日110.3.22至3.26保單計8,956件,其中生效日為商品上架當日(110.3.22)之件數高達4,305件(占48.1%)。經抽調307件保單,高達222件(占72.3%)業務員自承要保文件簽署日為110.3.1至3.21間,顯示有於上架日前銷售情形。另依貴公司所訂「內部控制制度暨招攬處理制度」規範,實繳保費達300萬元者,業務員需加填「黑名單過過濾查詢」,查保單號碼VYTS80****、VYTS80****,及VYTS80****名單過濾查詢紀錄之日期為110.3.17或3.18,早於保單申請日110.3.22。
(二)貴公司針對前開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教育訓練文件有以息收為招攬訴求及內容欠妥,引導業務員以不當方式招攬,如:
1、貴公司與○○證券之內部教育訓練公版,介紹標的使用「配息頻率、配息選擇」、成交契機使用「穩定息收」、以其他投資型商品為例之案例分享使用「建議有每月穩定現金流且具保本機制的投資型商品」及「將其部分資金作投資型商品,息月配5萬」等用語。
2、貴公司與○○證券合作推廣之案關商品銷售策略或推廣計畫簡報,於「北區-元壽投資型商品銷售策略」,說明本商品無帳戶管理費,惟未說明投資帳戶有1.7%投資標的管理費反應於單位淨值。「南區-元壽類全委投資策略」-「Q業代常常問~費用篇 投資保單的保險費用很高?」處,載有擬答「申購費用:跟單純買基金付出費用不同的是,基金付出費用屬於沉沒成本。投資型商品付出的2.4%,在未來身後會返還法定保本率,也會返還回來所以不算付出費用」,惟申購費用(即保單條款約定之保費費用)與身故保險金返還無涉,以身故保險金返還作為不算費用之理由,並暗示優於基金,涉有不當連結情形。
(三)貴公司招攬前開保險商品時所使用之廣告、文宣尚未經保險公司同意使用,如:貴公司於110.3.2至3.19辦理34場投資型商品客說會,於會中所使用之簡報資料於110.3.15始取得○○人壽內部審核完成。
(四)貴公司招攬前開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未提供充分資訊供保戶瞭解商品,如:貴公司自110.3.8始提供商品說明書供○○證券內部教育訓練使用,惟招攬保單號碼VYTS80****、VYTS80****業務員自承要保文件簽署日為110.2.28及3.1,早於可取得商品說明書日;另就業務員自承早於110.3.22前簽署要保文件之222筆保單,業務員多未提供案關投資型商品之銷售文件予保戶,而係提供其他投資型商品(如:○○人壽之○○○○、○○人壽之○○○○)簡介、客說會資料或基金績效等資料。
二、 貴公司有65歲以上客戶,於110年3月贖回基金後購買投資型保單,且贖回基金金額與支付之保險費金額有相當性,及以同一帳戶辦理交易之情形,惟業務員招攬報告書所載之保費來源為「既有存款」,如:保單號碼VYTS80****、VYTS80****、VYTS80****、VYTS80****、VYTS80****、VYTS80****、VYTS80****、VYTS80****、VYTS80****、VYTS80****、VYTS80****、VYTS80****、VYTS80****、VYTS80****、VYTS80****、VYTS80****、VYTS80****、VYTS80****等18筆,貴公司之保險業務員有未於業務員報告書正確說明保費來源,且貴公司對於前開情事未落實審核,有未落實執行確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 上開事實一,按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3項規定,保險招攬行為包括業務員從事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等。查貴公司於110.3.22保險商品上架前向客戶說明,已屬保險招攬行為,且貴公司教育訓練時以配息向業務說明投資帳戶資產返還(撥回)機制,有引導業務員以不當方式招攬,辦理客說會前未確認所使用之資料是否經保險公司同意,又自承部分業務員以其他保險公司之商品向客戶說明而未提供元大人壽之案關商品,貴公司保險商品招攬處理制度未有效發揮,核有違反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及第5款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論處,又考量本項缺失影響消費者權益,違法情事影響人數多、所得利益鉅,爰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120萬元罰鍰。
二、 上開事實二,貴公司客戶以贖回基金之款項購買投資型保單,惟業務員招攬報告書所填載之保費來源卻為既有存款,貴公司對於業務員報告書未正確填寫保費來源一事未落實審核,有未落實執行確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情事,核有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2條及第10條規定,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4款規定,應分別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及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論處,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本項缺失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元大國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葉○○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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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1-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