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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中壢分行及石牌分行前理財專員(下稱理專)管員及葉員與客戶間異常資金往來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1,400萬元罰鍰。

2021-12-2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1002119242號
受處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3077208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0、186、188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利○○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南中壢分行及石牌分行前理財專員(下稱理專)管員及葉員與客戶間異常資金往來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1,400萬元罰鍰。
事實:貴行南中壢分行前理專管員自107年1月至110年1月與客戶間異常資金往來,受影響客戶數35人,所涉金額1.9億元;石牌分行前理專葉員自108年5月至110年6月與客戶間異常資金往來,受影響對象17人,所涉金額4,686萬元。查案關資金往來部分交易透過貴行數個人頭帳戶進行資金移轉或領現交付,貴行對案關交易所衍生警示訊息未能審慎查核,異常交易檢核機制未臻完善,致未能即時發現異常交易行為,核有洗錢防制之存款帳戶或交易持續監控相關缺失。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經核貴行辦理洗錢防制作業,有未完善建立、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情事:
(一)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1、對理專所屬客戶異常交易檢核機制欠缺制衡性:理專所屬客戶帳戶交易觸及疑似洗錢交易監控警示時,貴行原監控機制設計透過該客戶所屬理專進行查核,欠缺制衡性,造成監控作業無法發揮效能。
2、未建立客戶匯入特定帳戶異常交易之檢核機制:經查案關資金移轉過程,理專所屬客戶有透過臨櫃交易與申請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約定轉入帳戶至行內或行外同一帳號之異常交易行為,而貴行未進行檢核確認渠等交易行為合理性,顯示貴行對客戶帳戶異常交易之監控機制未臻完善。
(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1、貴行帳戶或交易監控機制出現警示訊息,未確實有效查核:
(1)經查案關異常資金曾觸及貴行疑似洗錢交易監控警示,惟貴行未審慎查核該等警示交易,未對整段資金在不同帳戶間流動之理由及用途互相勾稽,致未發現各帳戶間之理由前後不一致及與日常往來情形明顯不同之情形。
(2)案關留存相同通訊資料之人頭帳戶執行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交易,有透過同一IP位置或同一行動裝置登入等情,貴行未於第一時間啟動異常行為相關查核機制。
2、未落實多人留存相同通訊資料異常檢核機制:貴行稱已於108年9月建置客戶留存相同通訊資料異常檢核機制,但未回溯清查既有客戶之資料,以致檢核機制未能充分發揮效能,預防弊端發生。
二、上開缺失顯示貴行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同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9條規定,與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該條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及第8條規定,爰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1,40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利○○先生)
副本: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顏○○先生)、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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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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