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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2022-01-21
受處分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林○○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萬元整。
事實:貴公司辦理住宅火災保險保單到期變更投保之保險公司,未事先向客戶說明並取得客戶同意,及保險相關作業未規範分行受理後轉送保代理部之送件期限等,如:
一、107年6月及107年7月雙和分行授信戶○○○投保○○產物住宅火災保險,108年7月8日及7月15日到期時由行員代客戶更換投保○○產物住宅火災保險,未向消費者說明且要保書未經要保人簽章。
二、貴公司對於受理客戶申購保險商品或申請辦理保險契約變更等作業,未規範分行受理後轉送保險代理部之送件期限,如:106年12月28日○○分行受理客戶○○○申請終止投資型保險契約(保單號碼ULD127****、ULD128****、ULD128****、ULD127****、ULD127****),迄107年1月15日保代部門始收到上開文件並轉送保險公司。
理由及法令依據:貴公司變更住宅火災保險之投保公司,未事先向客戶說明並取得客戶同意,及相關作業未規範分行受理後轉送保險代理部之送件期限,違規事實明確,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及第8款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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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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