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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110348741號、金管證券字第11103487411號)

2022-08-0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10348741號
受處分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許○○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公司治理欠佳,內部控制未能有效運作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等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40萬元罰鍰暨依同法第65條予以糾正,併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5款規定,命令貴公司審計委員會就本次檢查缺失採行必要措施,並將相關執行情形提報董事會,以及命令貴公司自本裁處書送達翌日起對董事長許○○調降月薪20%,為期3個月。
事實:本會於111年1月14日至2月11日對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發金控)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貴公司涉有下列缺失:
一、貴公司有將公司財務業務資料陳報或請示非轄管或權責人員情事:
(一)辜○○(下稱辜君)僅擔任開發金控持股100%子公司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發資本)董事長,惟貴公司人員有將業務、營運績效、擬晉升人員名單等資料陳報辜君秘書,再由秘書轉陳報予辜君情事;另貴公司人員有向任職開發資本旗下多家子公司、孫公司之董事或董事長,卻未任職於貴公司之人員陳報協理級以上人員考績資料、香港子公司顧問聘任案情事。
(二)110年12月間貴公司董事會秘書室經理陳報「110.12.27凱基證券及期貨外部來文異常通報」、「110.12.29外部來文異常通報」予開發金控財務管理處經理,惟依所訂「組織規程」規範,其尚無對子公司金檢缺失暨核處事項具審視或審核權限。
(三)另貴公司人員晉升、績效考核需請開發資本經理表示意見,權責未符。
二、貴公司物業管理部員工餐廳人員出國差勤、費用報支、公出申請等作業未依貴公司所訂內部管理規範辦理:
(一)貴公司部分餐廳員工109、110年度經常以「業務需求」、「公差」、「國外餐飲考察」、「技術交流」等事由,申請至香港、日本、美國、法國等地出差,出差報備單之工作計畫僅填載「依公司安排」、「餐飲考察」,惟均無檢具公務行程之具體佐證資料,亦未要求繳交出差期間工作報告;另檢查期間貴公司表示該等人員係負責處理辜君於國外期間之餐飲事宜,出差所行事務均與貴公司公務無關。
(二)上開餐廳員工110年7月~110年12月出國費用以配合防疫措施,獎勵期間表現績優並堅守崗位之名義,發放「每月特別津貼(60千元/月/人)」,特別津貼發放名目與實際用途不符。
(三)員工申請差假期間與實際行程不符,或抽回差假單未再申請核准亦無到班紀錄;另員工申請公出報備,惟係外出支援開發金控關係人鍋氣、磯勢餐廳或辜君敦南招待所之餐飲服務。
三、貴公司員工辦理與其職務無關或非屬公司之事務,卻由貴公司負擔相關費用之情事:
(一)貴公司員工有申請加班及相關費用,惟係隨同辜君出國期間或外出支援鍋氣、磯勢餐廳或辜君敦南招待所等非關公務之事務。
(二)辜君私人出國行程有攜請貴公司餐廳員工隨行擔任廚師並報支公款,其中部分人員差旅費有由凱基證券(泰國)總經理匯入貴公司總經理方○○帳戶,再由方總經理提領新臺幣支付予員工,另部分人員差旅費除以「防疫特別津貼」名義給付外,不足部分於補貼稅款後以「員工績效獎金」名義支付。
四、開發資本有員工未兼任貴公司職務,惟長期於貴公司大直總公司上班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主管機關於調查證券商之業務、財務狀況時,發現該證券商有不符合規定之事項,得隨時以命令糾正、限期改善。」、「證券商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並得命其限期改善︰…五、其他必要之處置。」、「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各該事業或公會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四、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分別為證券交易法第65條、第66條第5款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所明定;次按「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明定;復按「各服務事業應考量本事業及其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設計並確實執行其內部控制制度,且應隨時檢討,以因應事業內外在環境的變遷,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為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所明定。
二、上述事實一,貴公司有先將公司財務業務資料陳報或請示非轄管或權責人員情事,核違反貴公司所訂「員工行為要點」第3條有關公司員工不得對外公開或透露公司內部資訊之規定。
三、上述事實二,貴公司物業管理部員工餐廳人員出國差勤、費用報支、公出申請等作業未依公司所訂內部管理規範辦理,核違反貴公司所訂「出差辦法」及「員工出勤管理要點」有關出差及出勤管理之規定。
四、上述事實三,貴公司員工辦理與其職務無關或非屬公司之事務,卻由公司負擔相關費用,及總經理不當處理員工出國費用之報支,未落實貴公司「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等內部控制制度。
五、上述事實四,開發資本員工未兼任貴公司職務,惟長期於貴公司大直總公司上班,貴公司同意非公司員工使用公司辦公室辦理非屬證券業務之私人事務,未落實內部控制制度。
六、上開缺失顯示貴公司已嚴重違反公司治理原則,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影響證券業務之經營,且董事長未善盡監督管理責任,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等規定,並為督促董事長積極督導貴公司,落實公司治理及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爰依證券交易法第65條、第66條第5款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先生)、許○○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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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1103487411號
受處分人:方○○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命令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停止受處分人6個月業務之執行,期間自111年8月8日起至112年2月7日止,並於本處分送達翌日起10日內將執行情形報會備查。
事實:本會於111年1月14日至2月11日對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發金控)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凱基證券涉有下列缺失:
一、凱基證券有將公司財務業務資料陳報或請示非轄管或權責人員情事:
(一)辜○○(下稱辜君)僅擔任開發金控持股100%子公司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發資本)董事長,惟凱基證券人員有將業務、營運績效、擬晉升人員名單等資料陳報辜君秘書,再由秘書轉陳報予辜君情事;另凱基證券人員有向任職開發資本旗下多家子公司、孫公司之董事或董事長,卻未任職於凱基證券之人員陳報協理級以上人員考績資料、香港子公司顧問聘任案情事。
(二)110年12月間凱基證券董事會秘書室經理陳報「110.12.27凱基證券及期貨外部來文異常通報」、「110.12.29外部來文異常通報」予開發金控財務管理處經理,惟依所訂「組織規程」規範,其尚無對子公司金檢缺失暨核處事項具審視或審核權限。
(三)另凱基證券人員晉升、績效考核需請開發資本經理表示意見,權責未符。
二、凱基證券物業管理部員工餐廳人員出國差勤、費用報支、公出申請等作業未依公司所訂內部管理規範辦理:
(一)凱基證券部分餐廳員工109、110年度經常以「業務需求」、「公差」、「國外餐飲考察」、「技術交流」等事由,申請至香港、日本、美國、法國等地出差,出差報備單之工作計畫僅填載「依公司安排」、「餐飲考察」,惟均無檢具公務行程之具體佐證資料,亦未要求繳交出差期間工作報告;另檢查期間凱基證券表示該等人員係負責處理辜君於國外期間之餐飲事宜,出差所行事務均與公司公務無關。
(二)上開餐廳員工110年7月~110年12月出國費用以配合防疫措施,獎勵期間表現績優並堅守崗位之名義,發放「每月特別津貼(60千元/月/人)」,特別津貼發放名目與實際用途不符。
(三)員工申請差假期間與實際行程不符,或抽回差假單未再申請核准亦無到班紀錄;另員工申請公出報備,惟係外出支援開發金控關係人鍋氣、磯勢餐廳或辜君敦南招待所之餐飲服務。
三、凱基證券員工辦理與其職務無關或非屬公司之事務,卻由公司負擔相關費用之情事:
(一)公司員工有申請加班及相關費用,惟係隨同辜君出國期間或外出支援鍋氣、磯勢餐廳或辜君敦南招待所等非關公務之事務。
(二)辜君私人出國行程有攜請公司餐廳員工隨行擔任廚師並報支公款,其中部分人員差旅費有由凱基證券(泰國)總經理匯入受處分人帳戶,再由受處分人提領新臺幣支付予員工,另部分人員差旅費除以「防疫特別津貼」名義給付外,不足部分於補貼稅款後以「員工績效獎金」名義支付。
四、開發資本有員工未兼任凱基證券職務,惟長期於凱基證券大直總公司上班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有違背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者,除得隨時命令該證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其情節之輕重,對證券商處以第六十六條所定之處分。」為證券交易法第56條所明定;次按「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明定;復按「各服務事業應考量本事業及其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設計並確實執行其內部控制制度,且應隨時檢討,以因應事業內外在環境的變遷,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為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所明定;「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前項人員執行業務,對證券商管理法令規定不得為之行為,亦不得為之。」分別為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所明定。
二、凱基證券將公司資料陳報非權責人員及內部公私不分等情事,已嚴重違反公司治理原則,且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影響證券業務之經營,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等規定,受處分人批核部分員工之國外差勤,及本案所涉物業管理部相關人員之績效獎金及特別津貼之發放,又受處分人同意員工差旅費由凱基證券(泰國)匯入其自身帳戶,再提領現金支付予員工,不當處理相關費用之請領,受處分人自110年起擔任凱基證券總經理(先前於105年至109年間亦曾擔任總經理及代理總經理),除應以身作則形塑良好企業文化,並應以公司利益為最大利益考量,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受處分人確有批核部分人員之差勤、績效獎金及特別津貼等涉及相關費用之不當處理,未確依誠實及信用原則執行業務,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嚴重缺失,有害公司治理之落實,足以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第3項、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先生)、方○○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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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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