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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園地宣導

機關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時,如遴聘講座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應踐行自行迴避義務。

2018-07-26
一、按107年6月13日總統令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第6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合先敘明。
二、機關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時,為能遴聘優秀講座授課,提升教學品質與學習成效,常於各該授課領域遴聘專業講座,並依行政院函訂定「講座鐘點費支給表」支給鐘點費。按講座鐘點費之給付屬本法第4條第2項之財產上利益,如受遴聘之專業講座係機關公職人員之本法第3條第1項之關係人(例如公職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經該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等),則該公職人員於遴聘講座之相關建議、簽擬及核定流程中,應踐行本法第6條之自行迴避義務,避免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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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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