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案件流程
外國銀行申請設立在臺代表人辦事處
2014-04-14
申辦名稱: | 外國銀行申請許可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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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機關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
申請書表下載: | |
填寫範例: | 範例下載(PDF FILE) |
依據法規: | 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
申辦流程說明: | 申辦流程圖(PDF FILE) |
應檢附文件: |
外國銀行申請在我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者,應檢送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二款至第十六款及下列書表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外國銀行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日起八個月內,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登記後設立,並於設立日前檢具登記之文件影本,將設立日期及地址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屆時未設立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 |
相關問答集: | 無 |
協助管道: | (02)8968-9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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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