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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對臺灣銀行前行員挪用客戶款項所涉缺失之行政處分

2022-07-2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臺灣銀行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臺灣銀行蘇澳分行前行員挪用客戶款項,基於該行就理財專員控管機制、網路銀行申辦作業及員工行為管理等事項,核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該條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3項規定,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罰鍰。
一、受裁罰之對象:臺灣銀行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三、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行蘇澳分行前行員張員自101年8月至111年2月間,偽造客戶簽名及偽刻客戶印鑑申辦網路銀行,及以話術欺騙客戶假意購買保單、基金,並以抽換單據及透過網路銀行轉帳方式挪用客戶款項,違法行為時間將近10年,受影響客戶數9位,所涉金額約8,447萬元,顯示該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二)經核該行就理財專員控管機制、網路銀行申辦作業及員工行為管理等有下列缺失事項:
 1、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1)對理財專員關聯戶之行內帳戶交易監管機制未臻完善:該行雖已就理財專員帳戶與客戶往來情形建立報表監管機制,惟就理財專員關聯戶之監管機制仍有不足,而未發現張員長期利用配偶及友人之行內帳戶轉帳予客戶並備註「保單配息」、「基金配息」等文字,以掩飾其挪用行為。
  (2)未建立理財專員代客戶辦理交易之確認機制:該行108年12月前未建立理財專員代客戶遞件之交易確認機制,致張員利用代客辦理交易之機會,以抽換單據等手法進行挪用。
 2、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1)未落實執行網路銀行申請書件客戶收執聯及密碼函之交付規範:該行內規已明定客戶申請網路銀行及約定轉入帳號,應由核章主管將申請書及約定書之客戶收執聯及通行密碼函親手交付申請人。惟本案該行核章主管及代理主管未親手交付予申請人而係逕交予張員,致張員成功取得網路銀行密碼進而轉帳挪用。
  (2)員工未妥善保管個人印章及轉帳章戳:該行內規已規定同仁應妥善保管印章,本案相關人員未能妥善保管個人印章及轉帳章戳,致遭張員取用盜蓋,而成功冒用客戶名義申請網路銀行及偽造匯款單回條聯。
  (3)未落實督導及管理理財專員遵守行為準則規範:該行內規已明定理財專員不得有擅自交易、做不實或誤導之陳述及承諾等行為,惟本案張員違法期間長達近10年,顯示該行未落實對理財專員遵守行為準則規範之督導管理。
四、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1,400萬元罰鍰。
五、其他監理要求事項:
(一)請該行應加強對高齡客戶申請網路銀行服務之關懷措施,瞭解高齡客戶申請服務需求及注意有無異常金融交易行為,以提升對高齡客戶金融消費權益之保護機制。
(二)就理財專員之人事管理制度,該行應切實執行有效之職務輪調機制,以避免客戶由單一理財專員長期服務而易衍生弊端之情形。
(三)本案張員因個人因素,致挪用客戶款項,請該行應加強對行員之生活輔導及關懷措施。
(四)請該行將本案例態樣以去識別化方式傳送至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網站專區揭露;並依銀行公會「銀行業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本案違法失職人員張員。
金管會表示,108年6月14日備查銀行公會訂定「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下稱理專十誡),提醒銀行應注意的控制點,以完善內部規範並列為內部稽核查核重點。本案部分舞弊情事發生於理專十誡訂定後,該行未有效發現,金管會已列為裁罰額度之考量。金管會期許銀行應積極重視誠信經營文化及員工行為規範,以完善金融服務品質及提升客戶對銀行之信賴。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02)8968-985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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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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