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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子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包括依據該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發布之令,以及「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複雜性高風險商品類型」。
請點選以下連結:
 
  1. 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發布之令對照表
  2.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 條文總說明、逐條說明
  3. 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
  4.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
  5.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
  6.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
  7.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複雜性高風險商品類型 規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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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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