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鼓勵金融業於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家數待增加地區提供金融服務
一、採行措施:依「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申請設置地點有益城鄉均衡發展者,不受每年2處之限制;且於106年10月12日修訂上揭辦法,放寬金融機構隨時可申請於上述該類地點設立分支機構。
二、成效:96年至109年10月底,本會已核准46處設置於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家數待增加地區之分支機構,其中本國銀行31處,信用合作社15處。
一、採行措施:依「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申請設置地點有益城鄉均衡發展者,不受每年2處之限制;且於106年10月12日修訂上揭辦法,放寬金融機構隨時可申請於上述該類地點設立分支機構。
二、成效:96年至109年10月底,本會已核准46處設置於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家數待增加地區之分支機構,其中本國銀行31處,信用合作社15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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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