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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

上列訴願人因保證金追繳平倉爭議事件,不服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下稱評議中心)109年3月31日金評議字第 10907025390號書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2021-03-09
發布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訴願決定書(案號:10900005)
金管訴字第1090193073號

上列訴願人因保證金追繳平倉爭議事件,不服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下稱評議中心)109年3月31日金評議字第 10907025390號書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訴願人雖於109年4月30日、5月31日訴願書載明,不服評議中心109年3月31日金評議字第10907025390號書函,揆其真意,應係對該書函所附108年評字第2112號評議書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次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 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又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三、案緣訴願人陳稱,其於106年12月8日與○○○○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簽訂外幣保證金契約,並訂定一手美金 (下同)20元點差費用,惟108年9月4日擴大點差至700點以上,○○○○異常操作後強制平倉,有背信、詐欺等不公平交易之嫌,造成訴願人損失。訴願人於108年11月18日向評議中心提出評議申請,評議中心作成109年3月27日第52次會議作成108年評字第2112號評議書略以「就申請人之請求尚 難為有利申請人之認定」,並以109年3月31日金評議字第 10907025390號書函檢送評議書回復。訴願人不服,認上開評議書引述資料不正確等為由,於109年4月30日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行政院以訴願人不服對象為評議中心之書函,爰移請本會辦理。
四、查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評議中心為財團法人,並非行政機關,其處理金融消費者與金融 服務業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非屬委託行使公權力之關係,亦非行政行為。本件訴願人所不服評議中心109 年3月31日金評議字第10907025390號書函所送108年評字第2112號評議書,非行政機關本於行政權之行使而對訴願人權 益產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訴願法所稱之行政處分。訴願人所提起之本件訴願,非法之所許。
五、至訴願人請求陳述意見一節,因本件應為不受理決定,尚無到場陳述意見之實益,併予指駁。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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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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