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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

上列訴願人因檢舉事件,不服本會保險局政風室105年12月5日(訴願書繕為6日)保局政字第10502605280號書函、106年4月21日保局政字第10602605130號函、本會保險局106年11月28日保局(產)字第10602130332號書函、108年3月29日保局(產)字第 10801031712號書函、108年7月19日保局(產)字第10801101080號函、109年1月22日保局(產)字第1090130066號書函、109年2月3日保局(產)字第1080137589號書函(下稱該7函)等,提起訴願, 本會決定如下:

2021-03-08
發布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訴願決定書(案號:10900003)
金管訴字第10901915823號

上列訴願人因檢舉事件,不服本會保險局政風室105年12月5日(訴願書繕為6日)保局政字第10502605280號書函、106年4月21日保局政字第10602605130號函、本會保險局106年11月28日保局(產)字第10602130332號書函、108年3月29日保局(產)字第 10801031712號書函、108年7月19日保局(產)字第10801101080號函、109年1月22日保局(產)字第1090130066號書函、109年2月3日保局(產)字第1080137589號書函(下稱該7函)等,提起訴願, 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次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復按「 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改制前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訴願人稱渠自103年起檢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保險)高階人員涉有從事不當行為,於103年間得知其鉅額商業產險簽單業務業績被雇主等人侵占,爰向本會保險局檢舉,本會保險局分別以該7函回復訴願人該局已依行政程序查處,並請○○保險查復,惟就所得事證尚無訴願人所述違反保險相關法令之情事,如仍認有疑慮或其他違失情事, 請其提供具體事證,當依行政程序處理。訴願人不服,請求撤銷該7函等,並指稱本會保險局涉洩漏其個資、瀆職等情,爰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行政院以該7函訴願人不服對象為本會保險局,爰移請本會辦理。
三、查本會保險局該7函所為之回復,其性質屬回應訴願人陳情案件之公務文書,內容僅為單純之事實敘述,並非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亦無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爰非屬訴願法所稱之行政處分。是故,訴願人針對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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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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