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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

上列訴願人因殘廢補償金申請爭議,不服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以下稱評議中心)108年10月22日金評議字第10800181400號書函拒絕續行評議,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2021-03-02
發布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訴願決定書(案號:10800003)
金管訴字第10901902192號

上列訴願人因殘廢補償金申請爭議,不服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以下稱評議中心)108年10月22日金評議字第10800181400號書函拒絕續行評議,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次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 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又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案緣訴願人陳稱,其於106年6月8日因發生交通意外事故, 認其體況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4條規定應合併升等為第6級殘廢等級,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 基金(下稱特補基金)請求給付殘廢補償金差額新臺幣(下同)53萬元,經特補基金拒絕。訴願人復於108年4月19日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評議中心於108年7月19日作成108年他字第2號調處建議書,建議「相對人應給付申請人53萬元整」,嗣特補基金於108年7月29日表示拒絕接受調處建議。 訴願人爰於108年10月1日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案經評議中 心108年10月22日金評議字第10800181400號書函回復略以, 依「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辦理民眾與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爭議事件作業要點」第2點及第8點規定,民眾與特補基金間之爭議案件,得向評議中心申請調處,惟如當事人之一方拒絕者,調處即不成立,特補基金業拒絕調處建議,該調處程序即已終結;又特補基金非屬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所定之金融服務業,其向評議中心申請續行評議,於法不符。訴願人不服評議中心上開書函內容,於108年11月21日向本會提起訴願,陳稱其與特補基金之爭議既得向評議中心申請調處,其亦得依金保法第23條申請續行評議等情。
三、查依金保法第14條規定,評議中心為財團法人,並非行政機關,其調處民眾與特補基金所生之民事爭議,非屬委託行使公權力之關係,亦非行政行為;況特補基金非行政機關,其與評議中心並無行政委託關係。本件訴願人不服之評議中心108年10月22日金評議字第10800181400號書函,非行政機關本於行政權之行使而對訴願人權益產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訴願法所稱之行政處分。是故,訴願人請求訴願 決定評議中心應依金保法第23條續行評議,非屬訴願救濟範 圍內之事項。訴願人所提起之本件訴願,揆諸首揭規定,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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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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