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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

上列訴願人因政府資訊公開事件,不服會計師懲戒委員會109年11月9日會懲字第1090371985號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2021-04-27
發布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訴願決定書(案號:10900010)
金管訴字第 11001910323 號

上列訴願人因政府資訊公開事件,不服會計師懲戒委員會109年11月9日會懲字第1090371985號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有關訴願之管轄機關,訴願法第4條規定:「訴願之管轄如 左: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 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 起訴願。」第5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前條以外之中央或 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時,應按其管轄等級,比照前 條之規定為之。」又就何謂行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 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 地位之組織。」。
二、次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 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復按「行政機關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 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57號判決可資參照。 又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三、緣訴願人委任○○法律事務所○○○律師於109年10月19 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向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請求主動公開「會計師因違反會計師法事件應予 懲戒處分參考原則」(以下稱會計師懲戒處分參考原則)。經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以109年11月9日會懲字第1090371985號函 復略以,會計師懲戒處分參考原則僅係該會作成懲戒處分決議前之內部參考資料,尚無需公開該等資訊。訴願人不服前揭函復,爰向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該函,並請求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 項第2款及第8條規定主動公開會計師懲戒處分參考原則。案經本會證券期貨局函轉該訴願書到會。
四、依大法官釋字第295號解釋理由書,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作成 之決議,屬行政處分,被懲戒之會計師有所不服,應依會計師法第66條規定向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聲請覆審,實質上與訴願相當。是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具有做成行政處分之權能,性質應屬行政機關。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5號判決,亦肯認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為會計師法設置結構上為合 議制之機關。本案訴願人訴願書雖以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為訴願機關,惟訴願人所不服之事項,尚非會計師懲戒事項,而係屬政府資訊公開之事項。就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所為懲戒決議以外之事項提起訴願時,仍應依訴願法第5條規定,按其管轄等級,比照訴願法第4條之規定,定其訴願管轄機關。又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係由本會依會計師法所設置, 故本案應依訴願法第4條第6款規定,以本會為訴願管轄機 關,合先敘明。
五、就訴願人請求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部分, 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規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 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該法並分別於其第2章及第3章規定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及「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應遵循之事項。惟政府資訊公開法僅規定人民得依規定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就政府資訊是否主動公開係屬政府機關依職權予以審 酌之事項,人民雖可建議政府機關將特定資訊予以公開,然該法並未賦予人民得請求政府機關主動公開特定政府資訊之權利。本案會計師懲戒委員會109年11月9日所為無需主動公開該等政府資訊之回函,並未對訴願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所影響,或為對外直接發生任何法律效果之單方法律行為, 性質為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就訴願人行政上興革建議等事項辦理情形之函復,核屬單純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自非訴願法第1條所稱之行政處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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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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