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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

上列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本會證券期貨局109年7月24日證期(期)字第1090141622號函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109年10月26日證櫃輔字第10906004202號書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2021-04-27
發布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訴願決定書(案號:11000002)
金管訴字第11001918952號

上列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本會證券期貨局109年7月24日證期(期)字第1090141622號函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109年10月26日證櫃輔字第10906004202號書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復按「行政機關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57號判決可資參照。又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緣訴願人○○○君因與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益期貨)外幣保證金下單系統爭議事項,於109年7月15日(本會證券期貨局收文日)以書面向本會證券期貨局陳情群益期貨下單系統109年3月9日未執行其預掛之美元兌加幣停利單等爭議事項,經該局109年7月24日證期(期)字第1090141622號函請櫃買中心就訴願人所陳事項查明逕復訴願人,櫃買中心109年10月26日證櫃輔字第10906004202號書函回復訴願人查核結果,其所陳群益期貨外幣保證金下單系統疑義等相關作業,業經該中心查核完竣,尚未發現該公司有重大異常情事。訴願人因不服前開本會證券期貨局109年7月24日函及櫃買中心109年10月26日書函,並要求重啟調查新事證及撤銷櫃買中心109年10月26日證櫃輔字第10906004202號書函所述尚未發現該公司有重大異常情事之說明,請求重為決定,爰提起訴願。
三、查本案訴願人所不服之前揭本會證券期貨局109年7月24日函,係該局函請櫃買中心查明逕復之函文,性質核屬單純陳情案件處理情形之事實敘述,對訴願人權益尚無影響,非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訴願法第1條所稱之行政處分。是故,訴願人不服所提起之訴願,核其性質應屬非得依法提起訴願之事件。
四、次查,櫃買中心為財團法人並非行政機關,又其協助查明訴願人與群益期貨所生外幣保證金下單系統疑義之民事爭議,非屬委託行使公權力之關係,亦非行政行為。是故,訴願人請求撤銷櫃買中心109年10月26日書函所述尚未發現該公司有重大異常情事之說明,並重為決定,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訴願人所提起之本件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均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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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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