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決定
上列訴願人因檢舉事件,不服本會保險局109年12月30日保局(產)字第1090149194號書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2021-04-27
發布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訴願決定書(案號:11000003)
金管訴字第11001918953號
上列訴願人因檢舉事件,不服本會保險局109年12月30日保局(產)字第1090149194號書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復按「行政機關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57號判決可資參照。又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緣訴願人向本會保險局檢舉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一產險)涉有違反保險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經本會保險局以109年12月30日保局(產)字第1090149194號書函回復訴願人,該局就其歷次檢舉事項,業依行政程序查處,多次回復在案,並同時敘明訴願人如仍認第一產險有違失或其他疑慮,請再提供進一步具體事證。訴願人對該函內容不服,認為本會保險局就其檢舉事項未為處置,侵害其領取檢舉獎金之權利,爰提起訴願。
三、查本會保險局上開所為檢舉查處情形之函復,性質核屬單純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訴願人權益有所影響,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訴願法第1條所稱之行政處分。是故,訴願人針對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復按「行政機關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57號判決可資參照。又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緣訴願人向本會保險局檢舉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一產險)涉有違反保險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經本會保險局以109年12月30日保局(產)字第1090149194號書函回復訴願人,該局就其歷次檢舉事項,業依行政程序查處,多次回復在案,並同時敘明訴願人如仍認第一產險有違失或其他疑慮,請再提供進一步具體事證。訴願人對該函內容不服,認為本會保險局就其檢舉事項未為處置,侵害其領取檢舉獎金之權利,爰提起訴願。
三、查本會保險局上開所為檢舉查處情形之函復,性質核屬單純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訴願人權益有所影響,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訴願法第1條所稱之行政處分。是故,訴願人針對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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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