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決定
上列訴願人因保險事件,不服本會保險局應作為而不作為,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2021-04-27
發布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訴願決定書(案號:11000004)
金管訴字第11001918956號
上列訴願人因保險事件,不服本會保險局應作為而不作為,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依本條項提起訴願者,須以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為前提,如非依法申請之案件,即無提起訴願之餘地。而所稱「應作為而不作為」係指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申請負有法定作為義務,卻違反此一作為義務而言。亦即人民須有請求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行政處分之法令上依據,始為該當。若法令僅係規定行政機關之職權行使,而非賦予人民有請求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之公法上權利,則人民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性質上僅係促使行政機關發動職權,而屬建議、舉發之性質,並非屬於「依法申請之案件」。又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緣訴願人因保險理賠爭議自102年12月3日、102年12月10日及110年1月7日陸續向本會保險局陳情,建議該局應強制保險公司對申請失能保險金之保戶,一律作身體檢驗,不願辦理身體檢驗之保險公司需出具切結書,嗣後不向保戶提告保險詐欺。訴願人以本會保險局消極不作為,爰提起訴願。
三,查現行「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及「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已有約定,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保險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基於私法自治與契約原則,宜由保險公司依契約約定及理賠審核需求自行評估辦理。另因保險詐欺已涉及刑法所定犯罪行為,爰訴願人建議以保險公司之具結作為,而免除行為人所應負相關責任,尚不可採。
四,次查本件訴願人提起訴願目的係為要求本會保險局強制保險公司對申請失能保險金之保戶,一律作身體檢驗等,因所陳係屬保險契約事項,亦無法律賦予訴願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上述事項之權利,本會保險局爰無依人民申請作成上開行政行為之義務。另本會保險局就訴願人屢次陳情,均業已回復。本案與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依法申請之案件」有別,亦無該條項所稱「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形。訴願人所提起之本件訴願,揆諸前揭訴願法規定,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依本條項提起訴願者,須以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為前提,如非依法申請之案件,即無提起訴願之餘地。而所稱「應作為而不作為」係指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申請負有法定作為義務,卻違反此一作為義務而言。亦即人民須有請求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行政處分之法令上依據,始為該當。若法令僅係規定行政機關之職權行使,而非賦予人民有請求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之公法上權利,則人民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性質上僅係促使行政機關發動職權,而屬建議、舉發之性質,並非屬於「依法申請之案件」。又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緣訴願人因保險理賠爭議自102年12月3日、102年12月10日及110年1月7日陸續向本會保險局陳情,建議該局應強制保險公司對申請失能保險金之保戶,一律作身體檢驗,不願辦理身體檢驗之保險公司需出具切結書,嗣後不向保戶提告保險詐欺。訴願人以本會保險局消極不作為,爰提起訴願。
三,查現行「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及「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已有約定,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保險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基於私法自治與契約原則,宜由保險公司依契約約定及理賠審核需求自行評估辦理。另因保險詐欺已涉及刑法所定犯罪行為,爰訴願人建議以保險公司之具結作為,而免除行為人所應負相關責任,尚不可採。
四,次查本件訴願人提起訴願目的係為要求本會保險局強制保險公司對申請失能保險金之保戶,一律作身體檢驗等,因所陳係屬保險契約事項,亦無法律賦予訴願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上述事項之權利,本會保險局爰無依人民申請作成上開行政行為之義務。另本會保險局就訴願人屢次陳情,均業已回復。本案與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依法申請之案件」有別,亦無該條項所稱「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形。訴願人所提起之本件訴願,揆諸前揭訴願法規定,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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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