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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

上列訴願人因保險事件,不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8日國壽字第109081317號令,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10年1月25日壽會貴字第1100100700號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2021-09-22
發布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訴願決定書(案號:11000009)
金管訴字第11001949224號

上列訴願人因保險事件,不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8日國壽字第109081317號令,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10年1月25日壽會貴字第1100100700號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又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緣訴願人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之業務員,因涉有多件代保戶於要保書及電子投保確認書上簽名情事,經○○○○109年8月28日國壽字第109081317號令,依行為時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及依該規則第18條所定之○○○○保險公司業務員獎懲辦法第4條規定,予以免職處分並撤銷業務員登錄資格。訴願人嗣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之1規定,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壽險公會)申請覆核○○○○予以撤銷登錄一案,經該公會110年1月25日壽會貴字第1100100700號函,認定申覆為無理由。訴願人對○○○○109年8月28日令及壽險公會110年1月25日函均不服,認為其係取得保戶授權同意,且撤銷業務員登錄處分違反比例原則,侵害其權利甚鉅,爰提起訴願。
三、按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與壽險公會,均非行政機關,又○○○○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規定要求,自定○○○○保險公司業務員獎懲辦法,並據以就其所屬業務員所為獎懲,及壽險公會依該管理規則第19條之1規定,就撤銷業務員登錄資格之申覆決定,均不涉及委託行使公權力,亦無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基於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均非行政處分。是故,本件訴願人遽向本會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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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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