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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

上列訴願人因不服○○銀行○○分公司對其外匯存款帳戶予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一事,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2021-09-22
發布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訴願決定書(案號:11000010)
金管訴字第11001949225號

上列訴願人因不服○○銀行○○分公司對其外匯存款帳戶予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一事,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及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案緣訴願人於○○銀行○○分公司之外匯存款帳戶,因有境外款項匯入,該分公司依銀行法第45條之2第2項規定及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2款及第5條第2款規定,對前揭外匯存款帳戶予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訴願人不服,認損害其權益,爰提起訴願。
三、按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訴願法第1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銀行係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所屬分公司亦非行政機關,不得對其循訴願程序尋求救濟。又銀行依銀行法第45條之2第2項及第3項規定之行為,無涉委託行使公權力關係,更無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基於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行政處分。是故,本件訴願人遽向本會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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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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