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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

上列訴願人因保險事件,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2021-12-17
發布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訴願決定書(案號:11000011)
金管訴字第11001967624號

上列訴願人因保險事件,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5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訴願人之姓名、訴願請求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應檢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第62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20日內補正。第77條第1款後段規定,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緣訴願人因與○○○○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理賠爭議,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願(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收文日為110年8月16日),經該院以110年8月20日函轉請本會辦理。查本件訴願書所載訴願人未明確,且未檢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經本會依訴願法第62條規定,以110年9月7日金管訴字1100144028號函請訴願人於文到20日內補正,上開函於110年9月11日送達,訴願人於110年10月19日(本會收文日)回復並署名○○○,然未敘明訴願標的,亦未檢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致訴願標的迄仍不明,揆諸首揭規定,自屬程式不合,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1款後段決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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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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