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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

上列訴願人因「○○標普500波動率短期期貨ER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清算事件,不服本會證券期貨局110年7月8日證期(期)字第1100348762號書函及110年7月29日證期(期)字第1100349811號書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2021-12-17
發布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訴願決定書(案號:11000013)
金管訴字第11001967623號

上列訴願人因「○○標普500波動率短期期貨ER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清算事件,不服本會證券期貨局110年7月8日證期(期)字第1100348762號書函及110年7月29日證期(期)字第1100349811號書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復按「行政機關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57號判決可資參照。又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緣訴願人因○○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投信)募集發行之「○○標普500波動率短期期貨ER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系爭ETF)清算下市等相關問題,以110年6月30日陳情書向本會證券期貨局(以下簡稱證期局)陳情,經該局110年7月8日證期(期)字第1100348762號書函答覆,系爭ETF募集發行時資訊揭露情形,並提供洽詢管道協助處理。嗣訴願人於7月19日(證期局收文日)提起訴願,證期局於110年7月29日證期(期)字第1100349811號書函再答覆說明。嗣證期局以110年9月1日證期(期)字第1100353449號函及同年月10日證期(期)字第1100144429號函,檢送訴願書及8月13日、31日訴願補充理由書到會。訴願人復於9月13日補正訴願書,敘明其係不服證期局上開110年7月8日書函及110年7月29日書函。再經證期局於10月21日答辯到會。
三、查系爭ETF係○○投信募集發行,故其清算下市係○○投信與訴願人間因期貨信託契約所生之民事爭議糾紛。證期局就訴願人陳情系爭ETF清算下市等相關問題所為函復,性質核屬單純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訴願人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自非訴願法第1條所稱之行政處分。是故,訴願人針對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於法不合,應不受理。至其餘所訴各節,尚不影響本件應不受理之結果,附此敘明。
四、又訴願人於9月13日補正訴願書,敘明其不服本會110年8月19日金管證期字第1100141500號書函及同年9月6日金管證期字第1100142638號書函部分,業依訴願法第4條第7款規定,移請行政院辦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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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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