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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

上列訴願人因「○○標普500波動率短期期貨ER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清算事件,不服本會證券期貨局110年9月10日證期(期)字第1100144429號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2022-03-01
發布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訴願決定書(案號:11000016)
金管訴字第11101911612號

上列訴願人因「○○標普500波動率短期期貨ER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清算事件,不服本會證券期貨局110年9月10日證期(期)字第1100144429號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上列訴願人因「○○標普500波動率短期期貨ER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清算事件,不服本會證券期貨局110年9月10日證期(期)字第1100144429號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又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緣訴願人因○○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投信)募集發行之「○○標普500波動率短期期貨ER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系爭ETF)清算下市等相關問題,向本會證券期貨局(以下簡稱證期局)陳情,經該局110年7月19日證期(期)字第1100349125號書函答覆。訴願人因不服上開110年7月19日書函,於同年8月2日(證期局收文日)向本會提起訴願。訴願人復於同年8月31日向財政部陳情,經財政部移請本會辦理,證期局以110年9月10日證期(期)字第1100144429號函,檢送同年8月31日文件到會,併案審議。本會審議期間,訴願人因不服證期局上開110年9月10日函,於同年11月29日向行政院提起訴願,經該院110年12月6日院臺訴移字第1100195530號移文單,移請本會辦理。案經證期局於110年12月23日答辯到會。
三、查系爭ETF係○○投信募集發行,故其清算下市係○○投信與訴願人間因期貨信託契約所生之民事爭議糾紛。系爭證期局110年9月10日函,僅係該局將訴願人所提訴願文件檢送到會,並副知訴願人,核其內容屬機關間行文,並未對訴願人法律上之權利產生具體規制作用,自非訴願法第1條所稱之行政處分。是故,訴願人針對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於法不合,應不受理。另有關訴願人不服證期局110年7月19日證期(期)字第1100349125號書函所提訴願,業經本會110年12月1日11000012號訴願決定在案,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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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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