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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

上列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本會銀行局111年6月6日銀局(控)字第1110214008號書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2022-11-21
發布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訴願決定書(案號:11100009)
金管訴字第11101968663號

上列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本會銀行局111年6月6日銀局(控)字第1110214008號書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復按「行政機關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157 號判決可資參照。又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緣訴願人因銀行辦理有關疑涉詐欺帳戶所生爭議,於111年5月21日向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提出陳情,該院於111年5月23日交由本會酌處逕復。嗣本會銀行局以111年6月6日銀局(控)字第1110214008號書函(下稱111年6月6日書函),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銀行)就該陳情事項妥處逕復,並同時以副本函知訴願人。訴願人不服本會銀行局111年6月6日書函,主張本會銀行局未正視其所陳情事項,僅轉請○○銀行處理,爰提起訴願,並於111年7月20日及10月12日補充訴願理由及檢送訴願委任書到會。
三、查本案訴願人所不服本會銀行局111年6月6日書函,係該局函請○○銀行妥處逕復之書函,副本函知訴願人僅為通知性質,性質核屬單純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訴願人權益有所影響,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訴願法第1條所稱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於法不合。
四、又訴願人指陳○○銀行辦理有關疑涉詐欺帳戶所生爭議,屬民事紛爭,非循行政救濟途徑救濟。至其餘所述各節,尚不影響本件應不受理之結果,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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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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