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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

上列訴願人等因檢舉事件,不服本會保險局112年6月9日保局(產)字第1120140062號書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2023-09-21
發布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訴願決定書(案號:11200035)
金管訴字第1120141875號

上列訴願人等因檢舉事件,不服本會保險局112年6月9日保局(產)字第1120140062號書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復按「行政機關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57號判決可資參照。又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次按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909號裁定略以:「對檢舉人依法檢舉事件,主管機關依該檢舉進行調查後,所為不予處分之復函,僅在通知檢舉人,主管機關就其檢舉事項所為調查之結果,其結果因個案檢舉事項不同而有不同,法律並未規定發生如何之法律效果。縱使主管機關所為不予處分之復函,可能影響檢舉人其他權利之行使,乃事實作用,而非法律作用;該復函既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
三、緣訴願人等於112年5月31日向本會檢舉,各產物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公司故意不揭露招攬佣金區間率等,涉違反本會主管法規,並申請核發檢舉獎金。案經本會保險局以112年6月9日保局(產)字第1120140062號書函(下稱系爭書函)回復訴願人等略以,經檢視尚無提及具體個案,如遇有違反保險法規之相關個案,請提供具體事證,俾利進行後續行政程序。訴願人等對系爭書函不服,逕向行政院提起訴願,經行政院法規會以112年6月27日院臺訴字第1125013153A號函移請本會辦理。
四、查系爭書函係對訴願人等所為檢舉之回復,性質核屬單純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訴願人等權益有所影響,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訴願法第1條所稱之行政處分。訴願人等對之提起訴願,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五、至訴願人等主張本會應作為而不作為一節,刻由行政院另案審理中,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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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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