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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

上列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本會銀行局應作為而不作為,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2024-01-30
發布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訴願決定書(案號:11200039)
金管訴字第11301903703號

上列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本會銀行局應作為而不作為,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依本條項提起訴願者,須以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為前提,如非依法申請之案件,即無提起訴願之餘地。而所稱「應作為而不作為」係指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申請負有法定作為義務,卻違反此一作為義務而言。亦即人民須有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法令上依據,始為該當。若法令僅係規定行政機關之職權行使,而非賦予人民有請求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之公法上權利,則人民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性質上僅係促使行政機關發動職權,而屬建議、舉發之性質,並非屬於「依法申請之案件」。又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因訴願人自111年7月起多次陳情略以: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轄下○○○○郵局未向法院陳報其先父之繼承人並扣押其先父郵局存款,致訴願人無法繼承該筆存款,涉違反銀行法及郵政儲金匯兌法,爰請本會銀行局對○○公司處以罰鍰。就訴願人不服本會銀行局111年8月26日銀局(國)字第1110222560號電子郵件及應作為而不作為,本會於111年11月2日作成金管訴字第11101968664號訴願決定書,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不受理在案。
三、本次訴願人因案涉扣押財產之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爭議,向本會銀行局提出陳情,因非屬○○公司健全經營與監理問題,本會銀行局為能兼顧時效性及訴願人權益維護,爰將其陳情事項轉由○○公司釐清處理。案經本會銀行局回復或將陳情案轉請○○公司查復在案,並說明該等陳情案涉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及民事爭議,宜由司法程序解決等語。訴願人不服,認為本會銀行局就其陳情事項未為處置,並涉犯洩密之罪,爰提起訴願,請求本會銀行局依銀行法第129條第11款規定對○○公司作成罰鍰處分及核發檢舉獎金。本次因訴願人未載明訴願標的,經本會與訴願人電話聯繫確認,本次係不服自交通部以112年5月23日交郵字第1120501231號函將其陳情案轉本會銀行局辦理之日起,本會銀行局應作為而不作為,並於112年11月28日及12月15日補充理由到會。
四、查訴願人提起訴願係為要求本會銀行局裁罰○○公司,其據以陳情之銀行法及郵政儲金匯兌法並未賦予訴願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上述事項之權利,其請求屬舉發之性質,與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依法申請之案件」有別,本會銀行局亦無該條項所稱「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形。爰訴願人就前揭事由所提起之訴願,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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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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